问: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房业主收取燃气初装费3300元/户。我公司向业主开具收款收据,燃气企业向我公司全额开具发票(按每户3300元×小区内总户数),发票名头为我公司。我公司收取的燃气初装费是否并入销售房屋收入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7]132号)规定,审核纳税人在销售不动产过程中收取的价外费用,如天然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等收益,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依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在销售不动产过程中收取的价外费用,如天然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应并入销售房屋的收入额,计缴土地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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