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价收回股权投资行为涉税政策解答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7-26
摘要:  问:某公司对外长期股权投资,占比49%.在被投资单位(房地产经营)正常经营的情况下,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平价收回投资,该公司行为是否涉及税收问题?是否会给以后留下税务风险?   答: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

  问:某公司对外长期股权投资,占比49%.在被投资单位(房地产经营)正常经营的情况下,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平价收回投资,该公司行为是否涉及税收问题?是否会给以后留下税务风险?

  答: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另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法人单位处置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涉及印花税及企业所得税。

  2、关于定价风险提示: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六)款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处置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定价,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否则计税时会面临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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