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定额的公告[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2号 2011-8-31
一、自2011年9月1日起,我市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出租车驾驶员按单班每人每月15元、双班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出租汽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的通知》(京地税个[2008]8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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