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过去,虚开税额数十万、上百万的案件想要取得不起诉决定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但自2020年3月以来,这种诉求变成了可能。2021年8月,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公开一起不起诉决定书,涉案企业接受虚开税额高达223万元,但最终得到了不起诉决定。这一切都离不开一个新的制度——刑事合规。那么,什么是刑事合规制度?这一制度在虚开案件中的应用如何?本期将为大家解读这两个问题。 什么是刑事合规制度 刑事合规,是指检察机关对于办理的涉企刑事案件,在依法做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等的同时,针对企业涉嫌具体犯罪,结合办案实际,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企业犯罪,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02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6个基层检察院率先部署了企业刑事合规改革的试点工作,随后,全国各地相继开展了相关探索。历经一年发展,刑事合规改革在制度建设和司法实践方面均取得了一些成果。2021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发布《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方案》,启动了第二期企业刑事合规改革试点,标志着改革步入了新阶段。在这一背景下,对于企业犯罪,尤其是包括涉税犯罪在内的没有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法定犯,试点单位充分贯彻了“少捕、慎诉”原则,并形成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例。 2021年6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综合试点经验,发布了《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对刑事合规制度进行了细化规定。根据《指导意见》规定,刑事合规制度创新性地引入了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对符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适用条件的,可以交由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选任组成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及合规整改情况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并出具报告,报告将作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 刑事合规制度在虚开案件中的应用情况 经检索元典智库数据,自2020年3月刑事合规改革试点以来,共产生23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合规整改最终取得不起诉决定的公开案例。 从地域分布来看,23起虚开刑事合规不起诉案例中,有多达15起来自于江苏省,占比高达65%,其他8起则分布在安徽省、湖北省、浙江省、河北省和辽宁省。江苏省的15起案例中,又有7起来自于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这主要是因为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是全国第一批刑事合规不起诉试点基层检察院之一,2021年5月,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还被选定为调研对象,接受了最高检检察长张军的考察。此外,在刑事合规不起诉试点工作开始后,江苏、浙江、辽宁相继出台了地方细化政策,为地方实践提供了参考。而在2021年4月第二批刑事合规不起诉试点中,江苏、浙江、湖北、辽宁被列入10个试点省份。结合上述背景,不难理解涉税刑事合规不起诉案例为何主要出现在了这些地区。 从涉案税额来看,23起虚开刑事合规不起诉案例涉及的虚开税款数额分布在5万—250万之间,其中有17起在5万—50万之间,其他6起在50万—250万之间。虚开税款数额在5万—50万之间的案例中,又有15起虚开税款数额在10万—50万之间,占总案例数量的比例高达65%,由此可见,10万—50万是适用合规不起诉较频繁的区间。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虚开犯罪最新定罪量刑标准为:虚开税款数额5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税款数额在50万元—250万元的,处三到十年有期徒刑。因此,有6起案例的法定刑在第二档(即三到十年有期徒刑)的区间,但最终争取到了不起诉的结果,可见合规不起诉制度对于检察阶段化解涉税刑事风险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从从宽情节来看,23起虚开刑事合规不起诉案例的被不起诉人无一例外均有补交税款和认罪认罚两个从宽情节,此外,有13起案例的被不起诉人有自首情节,有2起案例的被不起诉人有立功情节,有1起案例的被不起诉人认定了初犯偶犯情节。2021年6月最高检出台的《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明确规定,“涉案企业、个人认罪认罚”是适用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的前提。由此可见,认罪认罚对涉税案件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具有先决意义。而根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犯罪嫌疑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是“认罚”考察的重点,补交税款作为涉税案件特有的能够体现犯罪嫌疑人悔罪的行为,成为启动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关键条件之一也不难理解。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虚开税额超过50万的案例,仅有补交税款和认罪认罚两个从宽情节尚难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还需结合自首、立功等足以能够减轻处罚情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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