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财企[2013]37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商务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统计局 外汇局关于开展2013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4-11
摘要:现将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等六部委《关于开展2013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3〕8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就有关财政和税务联合年检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商务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统计局 外汇局关于开展2013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企[2013]37号                 2013-04-11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三分局:

  现将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等六部委《关于开展2013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3〕8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就有关财政和税务联合年检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2012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均须参加本次财政和税务联合年检。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境外企业(承包商)和外省市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设立的经营性分支机构,不参加财政和税务的联合年检。

  二、年检方式

  按照商务部、财政部等六部委要求,2013年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继续实行网上联合年检,为了方便企业,本市2013年探索开展“无纸化年检”试点,具体方案详见市联合年检网站,网址:www.lhnj.gov.cn.。

  三、年检审核内容

  (一)财政、税务部门必须认真审核网上年检的有关材料,对通过网上年检的企业,在网上给予答复。对网上年检存在问题的企业,应给予正确指导。

  (二)年检材料的审核

  1.财政部门审核内容

  (1)加盖企业公章的联合年检报告书(表一至表七)复印件;

  (2)外商投资企业2012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全套)(须加盖企业公章);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出具的2012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审计报告;

  (4)财政部门收齐企业年检材料、审核无误后,应在联合年检报告书上加盖财政材料收讫章,并在财政登记证副本上加盖2012年财政登记年检章。

  2.税务部门审核内容

  (1)联合年检报告书(表一至表七)复印件;

  (2)加盖企业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3)税务部门收齐企业年检材料、审核无误后,应在联合年检报告书上加盖税务材料收讫章,在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2012年税务登记年检章。

  四、市区县财政和税务联合年检的划分

  市税务三分局主管的外商投资企业,其财政和税务年检分别由市财政监督局和市税务三分局负责办理,并参加市联合年检。区县税务分局主管的外商投资企业,其财政和税务年检,由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负责办理。

  五、年检地点、时间

  参加市联合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财政和税务年检集中受理地点为本市延安西路2299号(上海世贸商城),时间为4月22日—5月31日。区县财政和税务部门主管的企业,按各区县联合年检办公室确定的时间、地点办理财政和税务年检。

  六、其他事项

  各受理年检的财政和税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年检资料应严格审核,对欠税企业须完税后方可通过年检。

  财政和税务部门应加强与本区域联合年检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按时保质完成财政和税务年检工作,于2013年7月22日前,将财政和税务联合年检情况分别报送上海市财政局企业处、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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