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划】公司制定统一规定:以后该公司的办公用品等实行统一采购,到指定的商场购买,每月与商场进行一次货款的结算,并由商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一来,既可以得到17%的进项税抵扣,又可以与商场协商,根据购买金额获得一定的价格优惠。 从以上两个简单案例可以看出,目前内资企业往往只重视经营管理,忽视税收管理。只知赚钱,不知省钱。没有税收管理的经营活动往往赚不到钱。举个简单例子:某公司购进10万元货物,对外销售15万元,公司盈利5万元。很多业务部门认为,这5万元是他们为公司赚到的钱,至于将来要从这5万元中扣除多少交税就是财务部门的事了。业务部门很少关心做这项业务时取得了怎样的发票,会对经营的最终结果产生什么影响。 这种业务与财务“坚壁清野”的观念,使我们企业在税收上蒙受了很大损失。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必须加强公司内部的税收管理,通过管理来规范业务行为,让业务部门按照税法的规定做业务、签合同,这样才可以有效减轻公司的税负。 别人买材料,我“埋单”? 【案例】山东某工程局2004年5月承包了济南某商场的建设工程,合同标底为2.2亿元。根据预算,在施工中需要购买施工材料共计1.8亿元。商场财务部门为了少交税,对整个工程进行了分析:如果商场与工程局签订的承包合同为“包工包料”,那么商场在决算时,应将3%的营业税计入工程款中付给工程局,商场要承担这部分税收,既1.8亿元×3%=540万元。工程局要为商场开具2.2亿元的工程发票。 如果商场与工程局签订的承包合同为“包工不包料”,由商场来负责购买施工材料,商场不用将营业税540万元付给工程局,工程局也不用给商场开具2.2亿元的发票,只需要开2.146亿元发票即可,这样可以少交540万元的税,对工程局来说也没有什么损失。于是,商场就按照“包工不包料”的方式与工程局签订了合同。一切按计划推进。后来,税务机关在对工程局查账时认定工程局偷税。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根据这一规定商场签订的“包工不包料”合同,是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商场虽然少付了工程局540万元的税,但是这笔税款应该由工程局来交,并对该工程局进行了罚款处理。这种操作方法给工程局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分析】根据上述案例描述,我们可以看出:目前很多企业都是按照自己的想像来做业务、签合同,没有详细去了解、核实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常常等业务做完后,到税务机关查账时才知道问题的严重性。工程局认为:无论签“包工包料”还是“包工不包料”对自己来说都没有损失。如按“包工包料”方式签合同,工程局的营业额为2.2亿元,但工程局要承担1.8亿元的材料费。如果签订“包工不包料”,工程局的营业额为0.4亿元,工程局就不用承担1.8亿元的材料费了,对工程局来说没有损失。可是工程局万万没想到,虽然营业额仅有0.4亿元,但要按照2.2亿元交纳3%的营业税。 本案例中,工程局因为忽视税收问题而带来沉重的税负。其实,只需加强内部的税收管理就可以规避这些问题。 改变购进原材料节税 【案例】安徽某人造板生产企业成立于1996年,是由马来西亚投资者和当地一家人造板厂共同投资成立的合资企业。主要生产中密度纤维板(人造板),年生产能力为5万立方米。企业从当地木材加工点采购木片,通过生产加工后制成人造板出售。 该企业1997年开始获利,由于属于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开始享受“两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到2001年年底优惠期已结束。 从投入生产起,企业就一直觉得增值税税负过高,税收负担率在9%以上。从1997年到2001年享受所得税优惠期间,企业对增值税税负过高也没有太在意,2001年后,优惠期结束了,企业马上感到了巨大的税负压力。在参加纳税筹划培训后,产生了筹划增值税的强烈愿望,于是聘请笔者做该公司的财务顾问,对企业的涉税问题进行诊断分析。经过深入查看、分析财税资料,笔者发现了导致该企业税负过高的原因和筹划的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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