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营改增税目注释执行参考》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6-19
摘要:为深入理解营改增试点行业应税范围注释,准确把握试点行业范围和行业类型,聊城市国税局在学习其他试点地区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营改增税目注释执行参考》,现发给你们,请参考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不同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

  (三)文化创意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1. 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广告设计、创意策划、文印晒图等。

  该项目执行参考:

  1、 图文设计业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2、 建筑物设计业务。建筑物设计业务如果与施工一起,如家庭装修,属于建筑业,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建筑物设计业务如果是单独的设计,则属于“设计服务”中的“工程设计”,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3、 城市规划、园林景观的设计业务。城市规划、园林景观的设计(根据客户要求提供前期方案设计和规划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文化创意服务_设计服务_环境设计”,纳入试点范围。

  4、 文印晒图、建筑图纸审核业务。按照文化创意服务缴纳增值税,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5、 建筑设计业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文化创意服务_设计服务”,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2. 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是指转让商标、商誉和著作权的业务活动。

  该项目执行参考:

  1、 转让播映权业务。电影发行单位、电影制片厂、电视剧制作中心等发生转让播映权业务,属于"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2、 销售著作权经营许可、转让品牌使用权。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文化创意服务_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3. 知识产权服务,是指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对专利、商标、著作权、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代理、登记、鉴定、评估、认证、咨询、检索服务。

  4. 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该项目执行参考:

  1、 出租车、公交公司车身广告业务。《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对广告服务各环节作出了列举,包括广告的策划、设计、制作、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出租车、公交公司通过招标等形式,由广告公司在其车内播放广告或制作车身广告向广告公司收取费用的业务符合广告播映、展示的环节,属于广告服务;其营业税按“广告业”申报征收。因此,公交公司车身广告业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2、 广告代理服务。广告代理服务属于“广告服务”,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3、 会展企业收取的冠名费。会展企业收取的冠名费是对特定企业广告性质的收费,属于“文化创意服务_广告服务”,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4、 电视台广告业务。电视台的广告业务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5、 广告代理业务。原营业税文件规定,“广告代理业应按‘服务业-广告业’征收营业税”(国税函[1999]353号)。据此,从事广告代理属于“文化创意服务_广告服务” ,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6、 广告业务。虽无广告业务资质,但实际发生“广告业务”的,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7、 互联网排名费。网站收取的互联网点击排名费,按广告服务收入,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5. 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该项目执行参考:

  1、 宾馆、酒店等提供的会议服务。宾馆、酒店等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的各类会议的业务活动,收取会议费,属于“会议展览服务”,应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2、 庆典礼仪服务。该项目视纳税人提供的业务具体情况进行确认,各类展览和会议的庆典礼仪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文化创意服务_会议展览服务”,应纳入试点范围。

  3、 招标行为。招标行为中,通过各类展览和会议提供的招标服务属于“文化创意服务_会议展览服务”,应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四)物流辅助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1. 航空服务,包括航空地面服务和通用航空服务。

  航空地面服务,是指航空公司、飞机场、民航管理局、航站等向在我国境内航行或者在我国境内机场停留的境内外飞机或者其他飞行器提供的导航等劳务性地面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旅客安全检查服务、停机坪管理服务、机场候机厅管理服务、飞机清洗消毒服务、空中飞行管理服务、飞机起降服务、飞行通讯服务、地面信号服务、飞机安全服务、飞机跑道管理服务、空中交通管理服务等。

  通用航空服务,是指为专业工作提供飞行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航空摄影,航空测量,航空勘探,航空护林,航空吊挂播洒、航空降雨等。

  2. 港口码头服务,是指港务船舶调度服务、船舶通讯服务、航道管理服务、航道疏浚服务、灯塔管理服务、航标管理服务、船舶引航服务、理货服务、系解缆服务、停泊和移泊服务、海上船舶溢油清除服务、水上交通管理服务、船只专业清洗消毒检测服务和防止船只漏油服务等为船只提供服务的业务活动。

  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按照“港口码头服务”征收增值税。

  该项目执行参考:

  1、 码头拖轮服务。码头拖轮服务属于“港口码头服务”,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2、 河道疏浚服务。河道疏浚服务一般是为船舶运输的开展而提供的辅助性业务活动,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物流辅助服务_港口码头服务”,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3、 船舶代理服务。按物流辅助服务—港口码头服务缴纳增值税,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3. 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是指货运客运场站(不包括铁路运输)提供的货物配载服务、运输组织服务、中转换乘服务、车辆调度服务、票务服务和车辆停放服务等业务活动。

  该项目执行参考:

  1、 货运客运场站的停车服务。货运客运场站的停车场是以货运客运场站设施为依托,提供货运、客运车辆停放服务,纳入本次试点范围,其它的停车场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2、 票务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提供的票务服务纳入本次试点范围,其他票务服务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4. 打捞救助服务,是指提供船舶人员救助、船舶财产救助、水上救助和沉船沉物打捞服务的业务活动。

  5.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船舶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该项目执行参考:

  1、 包机业务。《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物流辅助服务仅包括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而从事旅客运输包机服务的不包括在内。所以包机公司从事货物运输包机服务的,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物流辅助服务_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应纳入本次试点范围;如果包机公司从事旅客运输包机服务的则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2、 船务代理业务。船务代理企业从事船代业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物流辅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营改征方案中的代理业只包含了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和代理报关服务,而且从范围注释总的原则来看是采用了正列举的方式对改征的范围作出界定,对代理业务不做扩大解释。

  3、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试点地区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全部纳入试点应税范围。

  4、 报社的物流服务。报社提供配送报纸服务,应纳入试点范围。

  6. 代理报关服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代为办理报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该项目执行参考:

  商检代理业务。该项目应视纳税人提供的业务具体情况进行确认,与代理报关服务一并提供且属于应税服务组成部分的商检代理应属于试点范围。

  7. 仓储服务,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

  该项目执行参考:

  1、 港口、码头、市场提供场地供经营户堆放货物服务。港口、码头、市场提供场地供经营户堆放货物服务,其本质是利用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货物的业务活动,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物流辅助服务_仓储服务”,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2、 钢材市场提供场地供经营户堆放钢材。为利用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货物的业务活动,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物流辅助服务_仓储服务”,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8. 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

  该项目执行参考:

  1、 拖车救援。拖车等救援、牵引服务属于原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内的装卸搬运,应属于试点范围内的“物流辅助服务”。

  2、 搬场业务(搬家业务)。搬家公司提供的搬家业务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物流辅助服务_装卸搬运服务”;但是搬家公司承揽的货物运输业务,按照交通运输业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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