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营改增税目注释执行参考》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6-19
摘要:为深入理解营改增试点行业应税范围注释,准确把握试点行业范围和行业类型,聊城市国税局在学习其他试点地区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营改增税目注释执行参考》,现发给你们,请参考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不同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

  (五)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1.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2. 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光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该项目执行参考:

  1、 汽车租赁业务。出租汽车业务中,仅租赁汽车不配备司机的,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2、 有营运资质的出租车公司经营属于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出租小客车业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3、 电梯或墙面广告业务。物业公司、业主出租电梯或墙面等位置给广告公司,放置液晶广告屏、灯箱等,属于有形不动产租赁业务,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4、 花卉租赁、养护业务。其中租赁取得的收入属于应税服务范围,归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中养护收入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

  5、 出租音像制品、图书业务。出租音像制品、图书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6、 电力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从事电线杆路租赁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租赁”,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7、 建筑工地车辆服务。为建筑工地提供拖车、吊车,同时提供操作人员服务的属于“建筑业”,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对只提供专用车辆租赁服务的应按“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六)鉴证咨询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1. 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

  该项目执行参考:

  1、汽车检测、年检服务。汽车检测、汽车年检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鉴证咨询服务_认证服务”,纳入本次试点范围。但代办汽车年检服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

  2、建筑业检测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鉴证咨询服务_认证服务”,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2. 鉴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为委托方的经济活动及有关资料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意见的业务活动。包括会计鉴证、税务鉴证、法律鉴证、工程造价鉴证、资产评估、环境评估、房地产土地评估、建筑图纸审核、医疗事故鉴定等。

  该项目执行参考:

  1、 为客户提供信用评估业务。鉴证业务应按照《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鉴证咨询服务_鉴证服务”列举的范围执行,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2、 土地及房地产评估。专业资质的单位对有关资料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意见的业务活动,属于“鉴证咨询服务_鉴证服务” 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3、 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业务。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职能范围内的业务,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中“鉴证咨询服务”的,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3. 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代理记账按照“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

  该项目执行参考:

  1、 健康、保健咨询服务。在判断“咨询”服务是否属于改征增值税范围问题上,应结合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特点,按照《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研发与技术服务_技术咨询服务”与“鉴证咨询服务_咨询服务”列举的范围进行界定。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和专业知识咨询等业务活动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健康、保健咨询服务由于其特殊性,暂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2、 市场调查业务。利用市场调查结论提供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建议,属于“咨询服务”,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3、 外国总部为中国子公司提供的会计、税务服务。外国总部为中国子公司提供的会计、税务服务属于“鉴证咨询服务”,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4、 境内公司为境外总公司提供的市场推广服务。境内公司为境外总公司提供的市场推广服务属于“鉴证咨询服务”,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5、 代表处、代表机构发生的业务。律师行、会计师事务所、银行以及保险公司等在中国设立的代表处以及外国企业代表机构,如果从事营改增试点范围的应税服务,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6、 公关公司提供的服务。公关公司提供公共关系及商务咨询、企业形象策划等服务属于“鉴证咨询服务”,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7、 招标行为。招标过程中提供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属于“鉴证咨询服务_咨询服务”,应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8、 市场调查业务。视纳税人提供的业务具体情况进行确认,如利用市场调查结论提供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建议,则属于“鉴证咨询服务_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如单纯提供调查结论,不提供上述咨询服务的,则不纳入试点范围。

  (七)广播影视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下同)服务。

  1.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是指进行专题(特别节目)、专栏、综艺、体育、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电影等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制作的服务。具体包括与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相关的策划、采编、拍摄、录音、音视频文字图片素材制作、场景布置、后期的剪辑、翻译(编译)、字幕制作、片头、片尾、片花制作、特效制作、影片修复、编目和确权等业务活动。

  2.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是指以分账、买断、委托、代理等方式,向影院、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单位和个人发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转让体育赛事等活动的报道及播映权的业务活动。

  3.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有线装置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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