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电网公司执行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 2013-7-17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的免税农村电网维护费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77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91号)等规定,现将广东电网公司执行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广东电网公司指广东电网公司本部及其所属地市供电局(分公司)和县级供电企业(子公司)(不含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和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网公司本部及分、子公司)。 二、电网公司本部及分、子公司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的标准按照《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标准问题的批复》(粤价[2013]121号)规定的每千瓦时0.14元执行。超过此标准的部分依法计征增值税。 三、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的适用范围包括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和稻田排灌用电。 四、电网公司本部及分、子公司应按月单独核算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和稻田排灌用电,在财务上单设明细科目,对农村电网维护费进行核算,做到专款专用。未单独核算、划分不清范围,或未将农村电网维护费专款专用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五、电网公司本部及分、子公司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部分,不需分摊转出外购电力产品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但用于农村电网维护购进的耗材支出,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六、电网公司本部及分、子公司应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减免税备案并按要求报送以下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方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一)辖区内收取农村电网维护费供电所名册。包括供电所名称、供电电压、供电范围、收取农村电网维护费的适用范围、电量统计方法。 (二)农村电网维护费财务明细科目设立情况。 七、电网公司本部及分、子公司每月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税销售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农村电网维护费免税销售额=(农村居民生活用电量+农业生产和稻田排灌用电量)*0.14元/千瓦时 八、电网公司所属分公司每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按本公告第七条规定计算的当月农村电网维护费免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9栏“其中:免税货物销售额”,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农村电网维护费统计表》(见附表,以下简称《统计表》),并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统计表》连同《电力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传递单》报送广东电网公司本部。电网公司本部根据各分公司上报的《统计表》计算当月农村电网维护费免税收入合计数,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9栏“其中:免税货物销售额”。 电网公司所属子公司每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按本公告第七条规定计算的当月农村电网维护费免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9栏“其中:免税货物销售额”,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统计表》,并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统计表》报送广东电网公司本部。 九、农村电网维护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广东电网公司本部每年4月底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年度农村电网维护费总体情况,包括农村电量、农村电网维护费免税销售额和农村电网维护费实际支出等情况。 十一、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表:农村电网维护费统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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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国税函[2006]188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黔国税函[2011]36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国税发[2005]73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垦森工供电企业向农村居民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5]13号 关于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后向城市居民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2]75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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