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热点问题解答

来源:北京地税 作者:北京地税 人气: 时间:2014-01-15
摘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热点问题解答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4-01-14 1.某公司有一笔装修费,原摊销期限自定为5年,已摊销2年,余3年未摊销...

6.对于初始取得的资产为国有资产无偿划拨,企业改组改制后该资产应如何入账,如何进行税务处理。针对存续期较长的国有企业,其初始取得的固定资产,如房屋土地等如为国有资产无偿划拨取得,在企业改组改制时,该资产重新按照公允价值评估,(主要就是房屋和土地),评估后的价值增幅很大,如果按照新的价值入账,但由于增值部分均为房屋和土地,企业并没有相应的现金入账,其产生的增值部分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改组改制中资产权属未发生变化的,不得改变计税基础,按照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的资产增值部分可暂不确认所得。如将评估资产用于投资、偿债等权属发生转移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7.如果企业实际发生资产损失的年度已超过五年,但其会计处理的年度发生在2012年度,该项资产损失是否能申报并在2012年度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六条规定,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因此,如果企业实际发生资产损失的年度已超过五年,无论是否进行了会计处理,都不得在税前扣除。(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除外)。

8.企业在研发费归集过程中,将研发人员发生的差旅费也归集到研发费范围中,同时企业强调这是为研发工作的开展进行实地核实勘测必须发生的费用,此类差旅费是否可以比照研发费范围归集中的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还是不应归集到研发费的归集范围内。
答:此类费用应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执行,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包括人员人工、直接投入、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无形资产摊销、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和其他费用。其中,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企业能够出具相关证明资料,可以作为其他费用列入归集范围。

9.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问题。目前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到期的较多(2010年取得的证书),例如企业证书有效期为2010年11月至2013年11月,企业不可以使用2010年证书进行2013年度的减免税备案。如果证书到期日为2013年11月份,1-11月份所属季度是否可以享受高新优惠?
答:如企业证书有效期为2010年11月至2013年11月,企业能享受高新技术优惠政策的年度是2010、2011、2012,不能使用2010年证书进行2013年度的减免税备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税率预缴。

10.企业在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其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相应的标准是要求近三个会计年度每一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额占销售收入的比重皆不低于相应比例还是近三个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总额占比不低于相应比例即可。举个例子,假定某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销售收入皆为1000万元,每一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为45万元、60万元和80万元,该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为6.33%,不低于6%;但该企业其中一个年度的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为4.5%,低于6%的规定比例,该企业是否符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
答:是指近三个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总额占比不低于规定比例,即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之和占销售收入之和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上例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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