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热点问题解答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4-01-14 1.某公司有一笔装修费,原摊销期限自定为5年,已摊销2年,余3年未摊销。近期该公司决定注销,这笔装修费未摊销完,可否改变原摊销期,由剩余3年改按剩余1年摊销完毕?加速摊销之后,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扣除? 摊销年限不得改变。上例中因注销而未摊销的装修费,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二条“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第三款“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的规定处理,即:未摊销的装修费在注销前清算所得税时处理。 2.国资委监管下的两家企业,在国资委的主导下,将一家将非货币性资产无偿划拨另外一家企业,划拨资产的这家企业将拨付资产的净值列为损失,是否可以? 3.某企业甲公司,参与投资信托公司设立的某信托计划,用于向甲公司全国各地的子公司提供融资。该信托计划向甲公司若干子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并收取固定分红收益。甲企业从该信托计划分红收入及转让该信托计划份额收入如何计税? 4.企业通过第三方转持的股份分红是否可作为免税收入?例如:A借款给B,由B投资于C,最后C税后利润分红给B,再由B划给A。A取得的分红可否作为免税收入? 企业通过第三方转持的股份其实质为债权性投资而非股权性投资,其分红不能作为免税收入。 5.关于2011年第34号公告中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问题。甲公司于2002年以300万元为交易价格购买乙公司100%股权,乙公司成立于1993年,注册资金1000万元,由于连续亏损,净资产仅有300万元,甲企业“长期投资”帐载金额为300万元。经过几年发展,截止2012年,乙公司净资产达到1100万元,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为100万元,现在乙公司拟减资500万元,即注册资金由1000万元减少到500万元,甲企业将收到500万元的减资款。问甲企业收到的500万元的减资款是否属于2011年第34号公告中投资收回?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投资收回的部分——在计算资产转让所得时可扣除 上例中150万为投资收回;50万为股息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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