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热点问题解答

来源:北京地税 作者:北京地税 人气: 时间:2014-01-15
摘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热点问题解答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4-01-14 1.某公司有一笔装修费,原摊销期限自定为5年,已摊销2年,余3年未摊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热点问题解答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4-01-14

1.某公司有一笔装修费,原摊销期限自定为5年,已摊销2年,余3年未摊销。近期该公司决定注销,这笔装修费未摊销完,可否改变原摊销期,由剩余3年改按剩余1年摊销完毕?加速摊销之后,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扣除?
答:长期待摊费用:
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改建支出——按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租入固定资产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按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其他——不短于三年。

摊销年限不得改变。上例中因注销而未摊销的装修费,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二条“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第三款“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的规定处理,即:未摊销的装修费在注销前清算所得税时处理。

2.国资委监管下的两家企业,在国资委的主导下,将一家将非货币性资产无偿划拨另外一家企业,划拨资产的这家企业将拨付资产的净值列为损失,是否可以?
答:不可以。在总局未明确相关政策前,暂按以下原则处理:一是划出方划出国有产权时减资产、减权益;二是划入方接受划入国有产权时增资产、增权益;三是划出方、划入方的共同上级(共同投资方)按“从划出方收回投资再转投到划入方”进行税务处理,如有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3.某企业甲公司,参与投资信托公司设立的某信托计划,用于向甲公司全国各地的子公司提供融资。该信托计划向甲公司若干子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并收取固定分红收益。甲企业从该信托计划分红收入及转让该信托计划份额收入如何计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因此,甲企业通过信托公司购买信托产品的投资收益不属于免税收入范围,需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甲企业参与设立信托计划,向子公司提供融资的行为属于债权性投资,其取得的信托计划分红收入应按利息收入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其转让信托计划份额按转让财产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

4.企业通过第三方转持的股份分红是否可作为免税收入?例如:A借款给B,由B投资于C,最后C税后利润分红给B,再由B划给A。A取得的分红可否作为免税收入?
答: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通过第三方转持的股份其实质为债权性投资而非股权性投资,其分红不能作为免税收入。

5.关于2011年第34号公告中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问题。甲公司于2002年以300万元为交易价格购买乙公司100%股权,乙公司成立于1993年,注册资金1000万元,由于连续亏损,净资产仅有300万元,甲企业“长期投资”帐载金额为300万元。经过几年发展,截止2012年,乙公司净资产达到1100万元,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为100万元,现在乙公司拟减资500万元,即注册资金由1000万元减少到500万元,甲企业将收到500万元的减资款。问甲企业收到的500万元的减资款是否属于2011年第34号公告中投资收回?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投资收回的部分——在计算资产转让所得时可扣除
股息所得——直接投资作为免税收入处理
投资转让所得——资产转让所得需要交税
投资转让所得=撤回或减少投资额-初始投资额×(撤回或减少投资额÷注册资金)-(累计未分配利润+累计盈余公积)×(撤回或减少投资额÷注册资金)
投资转让所得=500 – 300*500/1000 – 100*500/1000=500 – 150 – 50 = 300(万)

上例中150万为投资收回;50万为股息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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