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润龙广告有限公司涉税案例

来源:青岛市地税 作者:青岛市地税 人气: 时间:2014-04-16
摘要:  青岛润龙广告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3月,注册资本1000000元,独立核算,注册类型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是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业务、展示展览服务、企业营销策划、标牌制作、喷绘、写真;批发、零售日用百货,工艺美术品。   一...

  青岛润龙广告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3月,注册资本1000000元,独立核算,注册类型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是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业务、展示展览服务、企业营销策划、标牌制作、喷绘、写真;批发、零售日用百货,工艺美术品。

  一、违法事实

  青岛润龙广告有限公司2010年至2012年取得广告业发票10654823.13元,按广告代理业抵减了当年营业收入,经发票真伪查询比对确定为假发票,该公司也无法提供与广告发布单位签订的合同,是虚假抵扣行为。2010年应补缴营业税67058.1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694.07元、教育费附加2011.74元及地方教育附加768.47元;2011年应补缴营业税200592.6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4041.48元、教育费附加6017.78元及地方教育附加4011.85元;2012年应补缴营业税265090.4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8556.33元、教育费附加7952.71元及地方教育附加5301.81元。

  二、处理处罚决定(一)处理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公司应补缴的上述营业税及城市建设维护税,责令限期补缴入库。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该公司应补缴的上述营业税及城市建设维护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1990〕第60号)第二条、第三条及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1994年2月7日明传电报)规定,对该公司应补缴教育费附加责令限期补缴入库。

  4.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对该公司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责令限期补缴入库。(二)处罚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公司采取使用假发票列主营业务成本、按广告代理业虚假抵扣当年营业收入的手段,少缴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定性为偷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该公司应补缴营业税及城市建设维护税,处以未缴税款一倍的罚款。

  本案处于执行阶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