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诉讼、仲裁胜诉而取得的收入是否应纳税? 基本案情 某公司因诉讼胜诉、仲裁胜诉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同期利息收入以及赔偿收入是否应纳税?依据是什么? 案例分析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坏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因此,因诉讼胜诉、仲裁胜诉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同期利息收入以及赔偿收入若属于税法规定的价外费用的情形,均应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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