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公告[全文废止]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7号 2014-7-17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发票领取 (一)领取条件 1.经税务机关依法核实税务登记信息真实性后,纳税人方可领取发票。 2.纳税人续领《海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以下简称机打无奖发票)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有奖)》(以下简称机打有奖发票,以上两种发票统称机打发票),当前机打发票结存须低于上次领票当日可领取机打发票最大数量的25%。 3.纳税人将截至上月末已开具未验旧缴销的红冲、作废机打发票的全部联次进行验旧缴销后,方可续领机打发票。 4.其他情形: (1)被税务机关依法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不得领取发票。 (2)纳税人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限量供应、停止供应发票。 (二)领取数量 机打发票按照以下标准领取:
2.“单次最大领取数量”指纳税人单次可领取机打发票的最大数量,以五十份为单位,不足五十份按五十份计算。 (三)领取种类 1.《海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有奖)》适用于娱乐、餐饮及旅店业,无此业务经营范围的纳税人不得领取该种发票。 2.领用机打发票的纳税人,可同时领用10元面额(含)以下的《海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不得领用《海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有奖发票》(以上两种发票统称定额发票)。 3.税务机关将根据我省地税发票管理实际情况,逐步压缩定额发票面额,不断规范定额发票的领取范围和对象。 二、发票开具与接受 (一)机打发票必须使用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的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手写无效。 (二)单位和个人取得机打发票时,应及时查验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三、发票作废和红冲 纳税人因开具错误、业务取消等原因需要作废机打发票的,应在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的网络发票管理系统进行以下操作: (一)当月开具的,进行“作废”操作。 (二)非当月开具的,进行“红冲”操作。 (三)需重新开具的,应在原发票“作废”或“红冲”后,重新开具信息正确的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重开事宜。 四、发票缴销 (一)定额发票不再实行验旧缴销。 (二)机打发票初次领取之日起180天内,实行验旧缴销;满180天后,不再实行验旧缴销(“作废”、“红冲”发票及本条第(三)款情形除外)。 (三)有涉税违法违章处罚记录的纳税人,自处罚决定书下发之日起180天内,期间开具的所有机打发票实行验旧缴销。 (四)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发票月报 (一)个体经营纳税人不再向税务机关报送《发票使用情况月报表》,其当月领取的定额发票及开具(上传)的机打发票计入该月发票使用情况。 (二)领用定额发票的单位纳税人,需在每月纳税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发票使用情况月报表》,报告上月定额发票使用情况(机打发票无需报送)。 (三)领用冠名发票的纳税人,需在每月纳税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发票使用情况月报表》,报告冠名发票使用情况。 六、本公告适用于依法领用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的纳税人。 本公告内容自2014年7月2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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