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全面实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货物分批内销享受优惠税率有关事宜的公告[全文废止]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96号 2014-12-31 税屋提示——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78号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货物申报要求的公告,本法规自2020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一、适用范围扩大至各个直属海关所辖区域(场所)。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6号的有关规定向区域(场所)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办理。 区域(场所)间结转货物内销申请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事宜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后实施。 三、对于《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特殊保障措施农产品,如从境外首次申报入区域(场所)时相关农产品已达到当年触发水平的,除在途农产品外,相关农产品不论在当年还是跨年度内销时,均不能享受协定税率。 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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