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办[2015]1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1-01
摘要:省财政根据“小微企业发债增信资金池”使用情况和地市“资金池”组建情况,稳步扩大省级“小微企业发债增信资金池”规模。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要设立市级“小微企业发债增信资金池”,共同为小微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等发债融资提供增信支持。

  全面推行培训经费直补企业政策,小微企业组织本企业职工参加规定工种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规定获得财政培训经费补贴。对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开展岗前培训的,各地要根据当地物价水平适当提高培训费补贴标准。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与小微企业合作采取按项目运作培训模式组织新招收劳动力培训的,可按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获得培训补贴。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财政厅、人社厅)

  五、发展公共服务。支持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加快建设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综合窗口和重点产业集群服务窗口,到2015年基本建成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服务协同的福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鼓励各类服务机构、服务平台、创新平台入驻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为小微企业提供管理指导、技能培训、市场开拓、标准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等服务。省级财政资金以无偿资助、业务奖励、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入驻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服务业绩突出、服务成效明显、服务满意度高的服务机构、服务平台进行奖励。对经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联合确认的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财政厅、经信委)

  六、支持基地建设。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要积极引导小微企业向工业园区集聚发展,加大对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大学生创新创业园、育成中心、商贸企业集聚区和各类孵化器建设的支持,并在场地租金等方面对入驻的小微企业予以优惠。鼓励大中型企业带动产业链上的小微企业集聚发展。继续做好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的培育工作,加大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的支持力度,省级财政对经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联合确认的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引导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完善配套设施,强化服务功能。鼓励和支持有助于小微企业创新创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发展,通过备案的孵化器享受相关补助政策;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财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财政厅、教育厅、科技厅、经信委)

  七、完善信息平台。依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健全我省小微企业名录,集中公开各类扶持政策及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的信息。继续完善省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加快与工商登记、行政许可、税收缴纳、社保缴费等信息平台对接步伐,推进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促进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推广应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提升政府部门和银行、证券、保险等专业机构的服务水平。进一步扩大中小企业运行监测样本,增加小微企业样本,提高运行监测的覆盖面和准确度。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发改委、经信委、工商局、人社厅、质监局、统计局、地税局,省国税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福建保监局)

  以上措施从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省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督促相关部门予以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1日

福建省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七条措施”解读

  福建省将研究建立政府、银行、保险三方合作机制,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试点,为初创期小微企业、农业种养殖大户提供小额贷款支持。昨日,东南快报记者从省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我省出台《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新发布的政策包含小微企业直接融资、贷款保证保险试点等多个亮点。

  关键词:减负

  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免营业税

  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视纳税期限,对月度(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9万元,含)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对小微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类项目,进口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对所有行业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超过100万元的,可按60%比例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等方法加速折旧。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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