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相关事项深度解析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时间:2015-01-19
摘要: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简称 75号文件 ...

  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与加速折旧 
    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进行系统分摊。
  (一)缩短折旧年限,是相对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而不是企业的会计折旧年限,缩短后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具体分类及相应年限见《附表3》;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第六十条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二)加速折旧方法包括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1.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应用这种方法计算折旧额时,由于每年年初固定资产净值没有减去预计净残值,所以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的两年期间,将固定资产净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年)×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月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2.年数总和法,又称年限合计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乘以一个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为分子、以预计使用寿命逐年数字之和为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三)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税法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企业在按照75号文件相关加速折旧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扣除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如何办理备案手续 
    (一)属于企业所得税批准类税收优惠的是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企业应在一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需要报送的资料有: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说明。

  ——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说明。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适用本项优惠时提供)。

  ——拟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情况的说明(外购软件缩短年限或摊销年限时提供)。

  (二)以下两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属于事后备案类税收优惠,应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备案,需要报送的资料有: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企业所得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鉴证报告。

  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资产、人员、应纳税所得额等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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