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在线解答

来源:厦门市国税局 作者:厦门市国税局 人气: 时间:2015-04-16
摘要:小微企业优惠政策专题 厦门市国税局 2015-03-31 09:00 嘉宾:所得税处林玉婷处长、货物和劳务税处洪健处长 摘要:今年4月是第24个全国税收宣传月。为给小微企业减负加油,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十大措施,确保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

 
阿龙 问:我司分期付款购置了一台大型设备。加速折旧新政以“2014年1月1日”划分是否新购进固定资产,具体时间点如何把握?
 
嘉宾 答:采取分期付款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11:20)
 
亮儿 问:我公司是小型微利企业,如果汇算清缴环节超过标准,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嘉宾 答: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11:23) 
 
小菁 问:若我司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2015年预计可能符合小微企业标准,在季度预缴时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吗
 
嘉宾 答:为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覆盖面,对于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根据《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的规定,又适当放宽了享受优惠政策“门槛”。即: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如果预计本年度可能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其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申报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11:26)    
 
厦门米迪 问:小型微利需要带哪些资料去申请?
 
嘉宾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办理2014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填报《基础信息表》中的“104从业人数”、“105资产总额(万元)”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备案。(11:26) 
 
acidcat 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是否企业按税收规定可以实行加速折旧,但会计未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就不得进行纳税调减?
 
嘉宾 答:2014年第29号公告明确“加速折旧”不受15号公告的限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而不必管会计上是否按加速折旧处理。(11:31)
 
T.D华 问:国税发〔2008〕116号文规定,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如果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的,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企业享受加速折旧新政是否会对企业应享受的研发费加计扣除产生影响?
 
嘉宾 答:为鼓励企业研发,2014年第64号公告明确,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这意味着企业新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按新政策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如果会计核算也同样处理,仍可以进行研发费加计扣除,享受双重的优惠。(11:35)
 
小本记忆 问:请问申请小微企业减免所得税是在税审前去还是税审后去,要怎么办理?
 
嘉宾 答:根据厦门国税办税指南,办理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需要准备以下资料办理,没有规定是在税审前还是税审后:一、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 份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查账征收、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需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月(季)度申报表修订前,应在汇算清缴申报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资产、人员、应纳税所得额等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的情况,并在《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中填列。三、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纳税人应于企业年度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备案申请。四、办理部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11:39) 
 
Cyndi兔 问:我公司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约20万,小型微利企业备案时《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里面的“减免政策依据”及“减免项目”要怎么填?还有,备案资料资料里面有说要提供资产、人员、应纳税所得额等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这个要怎么出具资料?
 
嘉宾 答:1、贵司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约20万,应在“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里面的“减免政策依据”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减免项目”填写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备案资料中的“资产、人员、应纳税所得额等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目前没有固定格式。 (11:43) 
 
王会计 问:我公司每月销售额均不超过2万元,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政策,请问减免的增值税是否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嘉宾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按照上述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而暂免征收的增值税属于财政性资金,且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1:48) 
 
静静 问:查账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
 
嘉宾 答: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  对于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对于按照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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