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支持新兴贸易业态发展,促进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 (十二)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支持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建立海关监管系统与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互联互通机制,加强信息共享。探索建立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运营主体、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物流服务企业集中代理报关、纳税的机制。进一步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管理模式,优化通关流程,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 (十三)支持开展研发设计、检测维修业务。 支持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研发设计和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的境内外维修等保税服务业务。支持自贸试验区开展境内外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的维修业务试点,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 (十四)支持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 支持国内期货交易所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仓单质押融资业务,根据发展需要适时扩大期货保税交割品种。 (十五)支持开展保税展示业务。 支持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允许符合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在有效担保前提下,在本关区内开展区域外保税展示交易,促进粤港澳会展业合作。 (十六)支持融资租赁业务发展。 对注册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在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前提下,根据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 四、支持发挥区域产业优势,促进粤港澳深度合作 (十七)支持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发挥自贸试验区高端要素集聚优势,支持建立服务于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公共服务平台和加工贸易产品内销平台,建设加工贸易产品内销后续服务基地,鼓励发展加工贸易结算业务。 (十八)支持发展航运物流业。 允许在自贸试验区试点航空快件国际和台港澳中转集拼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船舶开展外贸集装箱在国内沿海港口和自贸试验区内港口之间的沿海捎带业务试点。支持建立自贸试验区与粤港澳海空联动机制。探索建立港澳游艇出入境监管新模式,为粤港、粤澳游艇出入境提供通关便利。支持实施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支持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 (十九)支持发展现代服务业。 支持承接服务外包,促进软件研发、工业设计、信息管理等业务发展。鼓励跨国公司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研发中心、销售中心、物流中心、结算中心和营运中心。 (二十)创新粤港澳快速通关模式。 支持粤港澳创新多式联运监管体系。支持深港物流跨境快速通关。开展珠澳两地小商品快速通关模式试点,允许澳门小商品通过简化归类、汇总申报等快速通关模式进入横琴。 (二十一)支持横琴继续探索创新分线管理模式。 支持横琴继续探索创新“一线放宽、二线管住、人货分离、分类管理”的管理模式。为澳门单牌车辆进出横琴提供通关便利。 (二十二)推进粤港澳海关合作。 创新粤港澳口岸通关模式,推进建设统一高效、与港澳联动的口岸监管机制。加快推进粤港、粤澳海关之间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五、培育法治化营商环境,维护自贸试验区贸易秩序公平公正 (二十三)依法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维护企业创新成果。 加大对自贸试验区内企业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力度,助推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支持自贸试验区国内外知识产权资源集聚,有效打击侵权违法行为。 (二十四)依法开展风险防控,维护国家意识形态安全。 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加强实际监管,有效防控风险,防止自贸试验区内渗入和滋生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音像制品及其他信息载体。 (二十五)依法打击走私,维护自贸试验区健康发展环境。 根据自贸试验区发展运行特点,加强执法统一性和规范性,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认真研究可能出现的风险隐患,确保安全高效管住,精、准、狠地打击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促进自贸试验区健康发展。 海关总署 2015年5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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