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收减免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10-29
摘要: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区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十条 享受税收减免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书面报告,经有权审批税务机关审核后,确定是否继续给予税收减免优惠。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税收减免条件,或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税收减免的,或享受税收减免条件发生变化而未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备案而自行进行税收减免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享受税收减免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实时监督检查,对专业鉴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取消纳税人的优惠资格。造成未缴、少缴税款的,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结合纳税检查、执法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对享受税收减免的纳税人进行清理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纳税人是否存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享受税收减免的情况;

  (二)纳税人是否存在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税收减免的情况;

  (三)纳税人在享受税收减免期间,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的情况;

  (四)纳税人税收减免到期的,是否存在未按规定时间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

  (五)纳税人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将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进行分别核算,并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和减免税额度的情况;

  (六)纳税人是否存在叠加享受税收减免的情况;

  (七)纳税人享受税收减免条件发生变化的,是否存在未按规定时间向主管税务报告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 上级税务机关应对下级税务机关税收减免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严格执行税收减免集体审批制度;

  (二)是否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税收减免申请予以及时登记备案、受理审批;

  (三)是否按规定权限、程序、时限作出税收减免审批决定;

  (四)是否对不具备减免条件的纳税人作出税收减免审批决定;

  (五)是否超越规定职权作出税收减免审批决定;

  (六)是否按规定向纳税人履行告知义务;

  (七)是否按规定建立税收减免管理台账并及时进行登记;

  (八)是否按规定妥善保管税收减免资料并按时归档;

  (九)是否按规定时间上报税收减免统计报表及工作总结;

  (十)是否建立健全税收减免工作后续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在办理税收减免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减免工作规定。对违反规定导致纳税人未缴、少缴税款或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收违纪违法行为处分规定》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及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县(市、区)级以上税务机关都应成立税收减免审批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职责是集体研究税收减免申请并作出决定;各级法规部门(行政审批办公室)具体负责实地核查,提请召开税收减免领导小组会议并记录在案,及时下发税收减免批复,报送年度税收减免统计报表及工作总结。

  第三十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在每年12月15日前书面向上级税务机关(法规部门或行政审批办公室)报送当年度《税收减免统计报表》和税收减免工作总结。

  第四章 核算统计与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税收减免核算与统计,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减免税会计核算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税收减免档案管理,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有关期限的规定,均为法定工作日。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收减免管理暂行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税收减免工作流程图

  2.政审批事项一次性告知书

  3.备案类税收减免申请核准表

  4.报批类税收减免申请审批表

  5.税收减免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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