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收减免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2014-10-29 税屋提示——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收减免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5年12月1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收减免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发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4年10月29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收减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区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和未分设地税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以下统称税务机关)税务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地方税收减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税收减免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税收规定,按照法定程序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的总称。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第四条 税收减免分为备案类税收减免和报批类税收减免。备案类税收减免是指需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的税收减免;报批类税收减免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或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的税收减免。 第五条 税收减免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税收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开展税收减免工作。 第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集中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工作模式办理税收减免工作。 第八条 为确保报批类税收减免审批工作的公正,各级税务机关在税收减免审批工作中必须坚持集体审批制度。 第九条 税收减免的审批采取谁审批谁负责制。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税收减免的备案和审批,禁止越权和违规审批减免税。 第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税收减免审批公示制度,将依申请审批的结果定期公告。 以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税收减免监督制度,加强对税收减免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税收减免的权利。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减免决定有争议的,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三条 备案类税收减免由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备案类税收减免分为事前备案和事后备案,原则上一年一备。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以下规定受理备案类税收减免。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国家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文件中规定的税收减免项目,其中明确为审批的项目除外。 (二)其它规定不需审批的税收减免项目。 第十六条 纳税人申请备案类税收减免,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登记,同时填报以下资料: (一)《备案类税收减免申请核准表》; (二)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主管税收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备案税收减免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 第十八条 报批类税收减免由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报送。 第十九条 报批类税收减免申请期限原则上不能超过一年,且为当年申请上一年度的税收减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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