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在国内举办的各种税收业务培训班由总局国际税务司、教育中心负责具体培训活动的组织和立项。主办单位于年初提出方案(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规模、外国专家人数和经费预算等)。国际税务司、教育中心审核汇总列入年度外事计划,经总局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二条 “三社”、中国税务学会、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举办各种形式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会,如邀请境外人员参会,须经总局国际税务司审核后报总局领导审批。未经总局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邀请境外人员参加总局组织的各种公务活动。 第四十三条 来总局机关拜会、工作访问的外国政府代表团、国际组织官员的管理工作由总局国际税务司负责。总局机关有关接待单位应事先将来访团组的相关背景、会谈要点、接待方案等报国际税务司,经国际税务司审核后上报总局领导审批。接待单位应认真执行总局领导批准的接待方案。 第四十四条 外国公司、企业、民间团体及学术机构等非官方人员来总局机关拜访、咨询的,由总局国际税务司接洽联系。重要来访由国际税务司视情况提出接待方案,报总局领导批准后执行。接待来访应在会议室进行,来访人员不得进入办公区域。 第四十五条 国税系统与外国税务部门之间的各种交流活动,应事先报总局国际税务司审批。 第四十六条 国税系统各单位应协助总局做好来访团组接待工作。 第七章 外事经费的管理 第四十七条 总局机关外事经费由总局办公厅和国际税务司按分工共同管理,财务司和督察内审司负责监督使用情况。临时出国(境)人员费用开支标准按《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文件(经费标准见附件1)和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外事经费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总局机关和国税系统应当建立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与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出访团组应当事先填报《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见附件2),由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分别出具审签意见,明确审核责任。出国任务、出国(境)经费预算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安排出访团组。 第四十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地区)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国外(地区)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地区)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住宿费是指出国(境)人员在国(地区)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伙食费是指出国(境)人员在国(地区)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公杂费是指出国(境)人员在国(地区)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境)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一)国际(地区)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事先报经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地区)和时间。 2.因公临时出国(境)购买机票,须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机票款由本单位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单位财务部门应当根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有效票据注明的金额予以报销。购买机票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3.省部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商务座;司局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上述人员发生的国际旅费据实报销。 4.出国(境)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地区)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二)城市间交通费 出国(境)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地区)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境)计划中列明,并报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未列入出国(境)计划、未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的,不得在国外(地区)城市间往来。出国(境)人员的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三) 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出国(境)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部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2.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境)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当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四)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出国(境)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2.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3.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境)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4.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地区)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四十九条 出国(境)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根据到访国(地区)要求,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应当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后,按照到访国(境)驻华使领馆要求购买,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五十条 出国(境)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须凭有效票据填报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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