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发[2014]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外事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1-26
摘要:总局国际税务司(台港澳办公室)(以下统称国际税务司)是总局机关和国税系统外事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应根据本地区情况,明确各自的外事归口管理部门,并报总局国际税务司备案。

  出国(境)人员报销时需提交的资料包括,出国(境)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等,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境)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第五十一条 总局机关、国税系统参加双跨团组人员,出国(境)经费纳入其所在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参团人员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应出具经费审核意见,确保所需经费在预算额度内执行。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参加双跨团组,不得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或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和下属单位摊派、转嫁费用。

  总局机关、国税系统长期外派工作人员,境外期间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比照外交部、商务部长期驻外人员标准发放,同时停发国内工资及各项补贴。

  第五十二条 国税系统随总局机关团组出访人员,出国(境)经费标准按财政部和外交部制定的临时及短期出国(境)人员费用开支标准核定,参团单位须将费用汇到总局机关指定账户,并按相关财务规定使用。

  第五十三条 国税系统外事活动经费比照总局机关相关规定执行。国税系统必须加强对联合组团出国(境)培训团组以及随团出访项目外事经费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总局及有关部门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对不符合财务规定的支出项目,不予核销。

  第五十四条 在国内召开的各种国际会议,经费预算由总局国际税务司编制,经办公厅审核后,报总局领导及有关部委审批,会议筹备部门组织实施。由总局正式邀请并负担费用的外籍参会人员,其在华期间的住宿、伙食、交通等费用控制在每人每天800-1000元标准内实报实销。

  第五十五条 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收授礼品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总局机关出访团组需赠送礼品的,一般应在总局国际税务司领取,同时不再支付礼品费。确因需要不能领取合适礼品的,总局领导出访团组礼品费在1000元标准内凭发票实报实销,其余出访团组礼品费在500元标准内凭发票实报实销。

  接待各种来访团组,一般不赠送礼品。确因工作需要的,应赠送局内统一购买的礼品。总局领导礼品标准不超过400元/件,司(局)级人员礼品标准不超过200元/件,处级及以下人员礼品标准不超过100元/件。

  国税系统外事活动赠送礼品参照执行。

  第八章 外事纪律

  第五十六条 总局机关、国税系统人员在外事活动中,要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有关规定,不得自作主张,越权行事;不得泄露国家秘密、税务工作秘密和纳税人商业秘密,不在非保密场所谈及涉密事项;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情;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出国(境)审核、审批工作。

  第五十七条 出访团组在外期间应注意防范境外反华势力的干扰、破坏,避免与可疑人员接触,拒绝任何可疑信函和物品。要有应急应变意识,对国际恐怖组织袭击及不法分子盗窃、抢劫、诈骗等犯罪活动保持高度警惕。如遇重要问题和突发事件,应及时向国内有关部门和我驻当地使领馆报告并根据相关指示进行妥善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未经批准,任何团组不得增加出访国家(地区)和延长在境外停留时间。出访应首选直达航班,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不得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地区)和时间,必要的过境应按最短距离安排。严禁以各种名义前往未报批国家(地区),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不得出入不正当场所,不得涉足赌博场所,不得酗酒。

  第五十九条 总局机关、国税系统所有出访团组或个人,应在回国后30日内,将在外的活动情况及任务完成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报送派出单位或总局国际税务司。其中短期出国(境)培训团组的培训报告,应在回国后30日内报送国家外国专家局。

  由部级领导带队的出访团组,在完成出访任务后30日内,将出访报告呈报国务院主管领导并送外交部备案。

  第六十条 外事活动中要严格做到守时、守纪、守信,参加人员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着装整洁得体。在外期间,因私外出必须执行请示汇报制度。

  第六十一条 参加中长期出国(境)培训的人员在外期间应定期向总局相关部门书面汇报培训情况。培训人员应按时归国,不得擅自延长境外停留时间。

  第六十二条 出访人员要妥善保管好护照,不得私自涂改,不得转借他人,严防丢失和损坏。如境外发生丢失,应当立即报告我驻外使领馆;如境内发生丢失,立即向外事管理部门报告。总局机关人员应在回国后7日内将所持护照或证件交由总局国际税务司统一保管;国税系统人员所持护照或证件按当地外事办公室的要求统一保管。

  第九章 违规违纪处理和责任追究

  第六十三条 在外事活动中,对任何利用不正当手段公开或者暗示国内外单位和个人邀请出国(境)、联系出访渠道、提供出访经费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及时纠正,并视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十四条 总局机关和国税系统外事管理部门应加强管理、严格要求,对违反制度的行为应严肃处理、及时纠正,构成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外事管理部门违反外事工作纪律,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规定追究外事管理部门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十五条 国税系统厅(局)级人员随地方政府组团出访的项目未经总局批准的,一经发现将直接追究出访人员及派出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十六条 出访团组或个人出访中凡有违反外事经费规定的,如出现票据不全或作假行为等,对超出外事财务规定部分支出除予以追回外,还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十七条 出访团组在出访过程中,有不执行报批内容,擅自更改出访路线、出访日程安排以及其他违反外事和财务纪律的违规违纪行为,由纪检、监察部门对其进行严肃处理,同时追究组团单位领导和团组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十八条 对擅自更改培训计划和日程安排或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地区)的培训团组,视情况追究团组负责人的责任,并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组团司(局)或省(区、市)国家税务局领导的责任,同时在总局机关、国税系统内部通报批评,并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有关规定,3年内取消该单位组团出国(境)培训资格。对组织混乱,没有按照培训要求达到良好的培训目标,境外管理不善的培训团组,予以通报批评并在3年内取消该单位境外培训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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