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总局国际税务司将会同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定期对国税系统外事管理工作等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外事管理规章制度。 第七十一条 因公临时出境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由总局国际税务司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外事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10]79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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