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明确: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执行新标准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12-10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 关于明确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的公告 》( 税务总局2015年第86号公告 ),就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作出调整。税务总局表示,因接到基层税务机关报来请示,反映有机肥产品的执行标准已发生较大变化,为便于有机肥产品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明确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的公告》(税务总局2015年第86号公告),就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作出调整。税务总局表示,因接到基层税务机关报来请示,反映有机肥产品的执行标准已发生较大变化,为便于有机肥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执行和落实,建议我局相应对有机肥产品税收政策文件表述作出调整。

相关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
  
与旧执行标准相比,新执行标准发生了哪些变化?
  
2009年全国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修改了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产品标准,GB18877-2009《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代替GB18877-200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2012年农业部修改了有机肥料和生物有机肥产品标准,NY525-2012《有机肥料》代替NY525-2002《有机肥料》,NY884-2012《生物有机肥》代替NY884-2004《生物有机肥》。新标准和旧标准在砷、汞等限量指标、有机质等质量分数和酸碱度、有机质含量测定方法等方面均发生了较大变化。
  
本次有机肥产品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新发布公告中明确,自2016年1月1日起,有机肥按《有机肥料》(NY525—201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9)、《生物有机肥》(NY884—2012)标准执行。今后,有机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最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20号)[全文废止]

税屋提示——自2015年9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的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原有的增值税免税和先征后返政策相应停止执行。

附件:

 进口环节恢复征收增值税的化肥税号


序号
1
28342110
肥料用硝酸钾
2
31042090
其他氯化钾
3
31043000
硫酸钾
4
31052000
含氮、磷、钾三种肥效元素的肥料
5
31053000
磷酸氢二铵
6
31056000
含磷、钾两种肥效元素的肥料

相关政策——财税[2015]90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相关政策——财税[2015]9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后库存化肥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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