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明确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的公告》(税务总局2015年第86号公告),就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作出调整。税务总局表示,因接到基层税务机关报来请示,反映有机肥产品的执行标准已发生较大变化,为便于有机肥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执行和落实,建议我局相应对有机肥产品税收政策文件表述作出调整。
相关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20号)[全文废止] 税屋提示——自2015年9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的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原有的增值税免税和先征后返政策相应停止执行。 附件: 进口环节恢复征收增值税的化肥税号
相关政策——财税[2015]90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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