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来复习一下这个可能千百年来被我们误读的故事的完整版:
作者的批评很耐人寻味,作者没有像我们一样批评郑国人的傻和有眼无珠,而是批评了楚国人不会卖珠子。(鬻:音为yù,意思为“卖”) 那么我们可以大胆假设一下,这个郑国人“还珠子”的行为,到底本意是什么。其实最有可能的是,郑国人说:我不要这个珠子了,我只要盒子!
这个事情,在我们的税法中有一个言简意赅的说法——销售退回。 也就是说,我们把这个版本的“买椟还珠”简化为经济业务模型:卖家A说好要卖给买家B一个珠子(带盒子),货款已收,结果交货的时候买家B变卦了,不要买这个珠子了,就只买了盒子。 这个问题还是涉及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关于增值税的处理,原则上是这样的,
很长对不对,其实用一句话来说就是,销售退回的情况,增值税认可。 销售退回之后,原购进方的进项税额要扣减,原销售方的销项税额要扣减。 但是麻烦在于,我们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着一套严谨而规范的使用规定,所以这件事情有待进一步分析:
按照这个规定,如果想要保证销售退回的发票是可以作废或者开具红字冲减,就要保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是发票未认证或认证不符,销售退回发生在开票当月; 二是将已经开具的发票及时认证,再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红字发票冲减。 那么按照我们这个“买椟还珠”的故事,郑国人马上就把珠子还回去了。此时我们大胆假设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没有来得及认证,买方和卖方是可以按照销售退回及时冲减各自的税额的。 但是我们假设有这样的情况——不是开票当月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认证、也已经过了180天的认证期限,那么很遗憾,买方和卖方都没有办法冲减。 简单说一句,销售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货方取得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减应纳税款的,所以没有办法冲减,对于买方是有好处的,相当于货退了,但是还是可以以此来抵减税款。而对于卖方就是吃亏的,没有卖那么多货物,却要缴纳那么多的税。 对于企业所得税,先来看法条:
也就是说,在销售退回的前提下,销售方可以冲减当期收入。此处没有税会差异,由于在当期已经冲减收入,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时候不用再做纳税调整。 好了,这个新版的“买椟还珠”,我们来总结一下: 如果郑国人是拿到手之后把珠子退回去了,此处涉及到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应当这样处理:增值税方面,原则上准许买家和卖家各自冲减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但是要注意满足相关条件;企业所得税方面,准许卖方冲减当期收入。 好累啊对不对。 其实这个成语给我最大的震撼是,我们可能由于一句话没有注意到就完全曲解一个成语的意思。 然而成语的意思是什么并不重要,很多人懂得了很多大道理,却过不好这一辈子。 我还是更推崇王阳明的观点:知行合一。 不要一直忙着采集大道理,而不去行动;也不要就想着要出去走走,而脑子里简单得空无一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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