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成语漫谈——“买椟还珠”中的税

来源:财经时代 作者:财经时代 人气: 时间:2016-01-14
摘要:首先我们来复习一下这个可能千百年来被我们误读的故事的完整版: 楚人有卖其珠于郑者,为木兰之柜,薰以桂、椒,缀以珠玉,饰以玫瑰,辑以羽翠。郑人买其椟而还其珠。 此可谓善卖椟矣,未可谓善鬻珠也。 作者的批评很耐人寻味,作者没有像我们一样批评郑国人

首先我们来复习一下这个可能千百年来被我们误读的故事的完整版:

楚人有卖其珠于郑者,为木兰之柜,薰以桂、椒,缀以珠玉,饰以玫瑰,辑以羽翠。郑人买其椟而还其珠。

此可谓善卖椟矣,未可谓善鬻珠也。

作者的批评很耐人寻味,作者没有像我们一样批评郑国人的傻和有眼无珠,而是批评了楚国人不会卖珠子。(鬻:音为yù,意思为“卖”)

那么我们可以大胆假设一下,这个郑国人“还珠子”的行为,到底本意是什么。其实最有可能的是,郑国人说:我不要这个珠子了,我只要盒子!

这个事情,在我们的税法中有一个言简意赅的说法——销售退回

也就是说,我们把这个版本的“买椟还珠”简化为经济业务模型:卖家A说好要卖给买家B一个珠子(带盒子),货款已收,结果交货的时候买家B变卦了,不要买这个珠子了,就只买了盒子。

这个问题还是涉及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关于增值税的处理,原则上是这样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很长对不对,其实用一句话来说就是,销售退回的情况,增值税认可。 销售退回之后,原购进方的进项税额要扣减,原销售方的销项税额要扣减。

但是麻烦在于,我们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着一套严谨而规范的使用规定,所以这件事情有待进一步分析: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按照这个规定,如果想要保证销售退回的发票是可以作废或者开具红字冲减,就要保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是发票未认证或认证不符,销售退回发生在开票当月;

二是将已经开具的发票及时认证,再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红字发票冲减。

税成语丨买椟还珠中的税(下)

那么按照我们这个“买椟还珠”的故事,郑国人马上就把珠子还回去了。此时我们大胆假设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没有来得及认证,买方和卖方是可以按照销售退回及时冲减各自的税额的。

但是我们假设有这样的情况——不是开票当月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认证、也已经过了180天的认证期限,那么很遗憾,买方和卖方都没有办法冲减。

简单说一句,销售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货方取得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减应纳税款的,所以没有办法冲减,对于买方是有好处的,相当于货退了,但是还是可以以此来抵减税款。而对于卖方就是吃亏的,没有卖那么多货物,却要缴纳那么多的税。

对于企业所得税,先来看法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第一条第五款第三项: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也就是说,在销售退回的前提下,销售方可以冲减当期收入。此处没有税会差异,由于在当期已经冲减收入,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时候不用再做纳税调整。

好了,这个新版的“买椟还珠”,我们来总结一下:

如果郑国人是拿到手之后把珠子退回去了,此处涉及到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应当这样处理:增值税方面,原则上准许买家和卖家各自冲减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但是要注意满足相关条件;企业所得税方面,准许卖方冲减当期收入。

好累啊对不对。

其实这个成语给我最大的震撼是,我们可能由于一句话没有注意到就完全曲解一个成语的意思。

然而成语的意思是什么并不重要,很多人懂得了很多大道理,却过不好这一辈子。

我还是更推崇王阳明的观点:知行合一。

不要一直忙着采集大道理,而不去行动;也不要就想着要出去走走,而脑子里简单得空无一物。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