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政办发[2015]81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税局地税局关于深化国税局地税局合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12-04
摘要:通过加强协作配合,促进管理协同、征管互助、信息共享,提高征管效能,防范税收风险。通过整合征管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征纳办税成本,实现国地税全方位、多领域、深层次的合作,进一步树立税务部门良好的社会形象,积极助力沈阳全面创新改革发展。

  (二)征收管理合作。

  14.对共同委托代征税款的代征人开展统一业务培训。

  15.强化税务登记户籍管理,健全户籍信息共享制度,建立户籍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并重点对非正常户信息实行信息共享。

  16.建立国地税非正常户共同处理协商机制和处理办法。

  17.深化定期定额户纳税核定工作,对共管户实施联合定额核定,共同确认纳税人的征收方式和纳税核定工作规程。

  18.认真执行《辽宁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暂行) 》(辽国税发[2009]42号),进一步强化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对同行业、同类型的纳税人,制定统一应税所得率标准。实行国地税企业所得税税种登记情况信息共享,防止重复申报,减少零申报,避免管理混乱。

  19.加强对重大税收政策落实工作的沟通、协调和配合,及时解决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统一政策执行标准。统一执行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确保纳税人及时公平地享受税收优惠。共同回复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政策咨询。

  20.制定税收风险管理年度合作计划,确定工作重点、工作措施和实施步骤。

  21.针对上级部门下发的高风险应对任务涉及国地税共管的,联合组建风险管理团队,并分类别、分户型、分事项共同开展风险应对工作。

  22.根据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年度税收风险管理工作安排,联合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联合采集涉税信息,统一信息采集范围、内容、标准和报送时间,统一部署、联合辅导和督促企业做好风险自查工作。

  23.按照上级部门统一要求,共享大企业风险识别信息和共管税种风险指标模型,分别进行风险识别、等级排序,共享识别结果。

  24.按照总局、省局统一要求,联合开展大企业税务审计工作。

  25.深入开展非居民对外支付备案信息交换工作,借用“互联网+”模式,拓宽信息交换渠道,提高信息交换质量。

  26.合作开展反避税工作。合作开展对同类避税疑点问题企业反避税选案、案头分析和调查工作。实现信息共享、人力资源互补。协助获取独立第三方企业交易信息。

  27.合作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联合对跨境税源开展风险控管,实现风险信息共享。协同开展对非居民重点涉税事项的监管。加强对“走出去”企业海外经营情况等信息申报核实工作,在提供优质服务的同时,加强日常联合监管,避免“走出去”企业和个人的税收风险。

  28.建立国地税协同管理适用源泉扣缴管理的非居民税收联合协作机制。

  29.制订协同做好服务贸易等项目税务备案合作工作办法,协调建立后续协作监管机制。

  (三)税务稽查合作。

  30.联合开展专项检查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探索共同行业的联合选案,并在共同选定企业的基础上实施联合稽查,解决多头稽查和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31.对总局部署的税收专项检查指令性项目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重点,定期进行情况交流,及时沟通在检查中发现的税收违法新动向、新手段和新特点。必要时,联合开展入户执法。

  32.加强专项检查报表、总结的报送、交流合作,实现检查领域信息共享。确保涉及税收专项检查合作内容口径标准一致、数据统计准确,提高报表报送质量。

  33.联合开展重点税源企业税收抽查和轮查工作,对重点税源检查前期的税源调查、入户执法、数据分析等内容进行合作,共同查找大案、要案的疑点问题。

  34.联合开展共同管辖纳税人的案件检查。针对各稽查局管辖区域,确定联合检查对象,成立联合检查小组,共同制定检查方案,统一检查时间、期限、步骤和程序,分别出具执法文书,并按照“一次进户、统一检查、分别审理、各自处理”的原则,统一部署实施进户执法工作。

  35.联合开展案件协查。对国地税案件协查工作,凡是在协查信息系统中发起的协查案件,按照总局《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开展协查;对尚未纳入协查信息系统的,按照总局要求,采取纸质协查和实地协查等形式。协查事项涉及国地税双方管辖税种或协查对象为共同管辖的纳税人,实行联合检查。

  36.及时通报共管举报案件。对受理的举报案件,凡属共管企业,除案件线索不清及待查案件外,将受理的举报案件名称向对方通报,并对是否立案及时予以回复。在实施检查的同时,将检查结果进行信息交换。对符合曝光条件的案件,应及时联合曝光。如同时受理的举报案件,应进行联合检查。

  (四)信息共享合作。

  37.充分利用大数据和互联网,深化“互联网+税务”发展,依托国地税信息交换共享平台,积极探索涉税数据的深加工和应用。根据业务应用的变化和技术发展,不断调整、改进以往业务数据应用的技术规范,提高数据查询和加工的灵活性、及时性和准确性,为国地税合作日常业务管理提供数据支持保障。

  38.根据《辽宁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加强国地税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协调,积极采集第三方涉税信息,并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和帮助。

  (五)稳步推进“营改增”工作。

  39.确认“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户数、发票使用等情况,开展“营改增”管户交接、涉税数据交换和档案资料交接工作,并针对“营改增”工作,联合开展政策宣传、培训工作。

  (六)其他合作事项。

  40.按照上级部门工作进展情况,适时推进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统一工作。

  41.根据上级部署和实际工作需要,联合开展税收调查、重点税源数据采集、减免税调查、税收分析等工作,切实减轻纳税人和基层负担。

  42.大力支持创新,落实国家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深入落实支持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和退役士兵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市)政府要建立税收征管保障信息平台,实现税务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换和信息共享,为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提供支持,为税务部门创造依法履职条件。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审计、工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收征管保障工作。市国税局地税局要成立合作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并结合实际制定合作计划,确保合作工作有效推进、落实。

  (二)注重统筹协调。在推行工作中,各级国税、地税部门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积极推进工作开展;各相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职责,抓好有关合作事项制度的建立,形成上下同心、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三)强化督导考评。国税和地税部门要把国地税合作纳入绩效管理,并做到全程督导、跟踪督办,确保上级要求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四)鼓励合作创新。在严格落实《工作规范》和《实施方案》的同时,立足本地纳税服务和税收征管实际,探索创新合作方式方法,拓宽合作领域范围,广泛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推动合作工作不断升级,形成“既规范统一、又独具特色”的沈阳市国地税合作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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