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办发[2005]26号文件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5]35号 2005-06-23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把握稳定住房价格的基本思路,切实加强领导 要按照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的要求,切实做好供需双向调节,遏制投机性炒房,控制投资性购房,鼓励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合理引导住房消费。要坚持积极稳妥、把握力度,突出重点、区别对待,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强化法治、加强监管的原则,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保持我省经济平稳运行。 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做好有关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把稳定住房价格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政府主要领导对稳定本地区住房价格负总责。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建立稳定住房价格的长效机制,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加强对问题突出地区的重点指导,确保各项调控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快住房供应结构的调整,引导住房建设和消费 积极鼓励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增加市场上中低价位的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限制非住宅和高档商品房及大户型住房建设。去年以来,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超过两位数的市、县,近期居住项目安排要以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为主,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实际竣工面积不得低于当年商品住房竣工面积的60%。 大力发展省地型住房,对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在规划审批、土地供应以及信贷、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支持。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设区市和各县(市)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各设区市所在城市的具体标准要报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备案后,在6月30日前公布。 三、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强化规划调控作用 各市、县要尽快明确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项目布局以及进度安排,明确开工、竣工面积和占商品房建设总量的比例,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省政府将对各地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优先审查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加快工作进度,在项目选址上予以保证;要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商品房开发性质、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等规划设计条件。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住房结构比例、销售价位、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并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土地主管部门对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应适当扩大供地面积,按市场需求和房地产稳步发展的原则,列入供地计划,按计划优先供地。 四、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完善廉租住房制度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要根据经济适用住房需求情况,落实项目用地,落实各项优惠政策。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投标制度,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办法要求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审批制度。切实降低开发建设成本,严格将开发利润控制在3%以内。严格将经济适用房套型面积控制在小套型60平方米左右,中套型80平方米左右。 各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今年内要完成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情况的调查工作。在全面掌握本地区廉租住房需求的情况下,切实加快推进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关心弱势群体的住房问题,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的方式,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指导各地建立、完善廉租住房申请、审批、退出机制,妥善解决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各地要在去年的基础上,再增加10%的廉租住房覆盖面。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贯彻好《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5]405号),加强对城镇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及监督检查。 五、继续严格土地管理,适当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用地供应量 停止别墅类用地供应,严格控制高档住房用地供应;适当增加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供应量。要严格土地转让管理,依法制止“炒买炒卖”土地行为。对超出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征收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六、实施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政策,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 加大对房地产交易行为的调控力度。自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充分发挥金融调控作用。各金融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房地产市场预警监测体系建设,提高分析水平,防范风险。银监部门要加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的检查力度,切实纠正违规发放贷款行为。对房价涨幅过快和投机性、投资性购房行为较严重的地区,要严格控制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发放,同时适当提高贷款首付比例。要加强风险提示,督促商业银行调整贷款结构和客户结构,严格控制不合理的房地产贷款需求,防范贷款风险。 七、加强市场监管,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销售行为。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即禁止期房转让)。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手续;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同时,实行实名制购房,积极推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防范私下交易行为。南昌市和住房价格上涨过快的城市,今年6月底前要基本实现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其他有条件的市、县也要抓紧推进这项工作。对虚构买卖合同,囤积房源;发布不实价格和销售进度信息、恶意哄抬房价、诱骗消费者争购;以及不履行开工时间、竣工时间、销售价格(位)和套型面积控制性项目建设要求的,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应作为不良记录,记入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并公开曝光。 八、抓紧建立房地产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房地产的动态监测 加快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的建设。南昌市要在今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信息系统建设第一阶段的验收工作。加强对市场运行情况的动态监测,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与整合,将土地供应情况、房地产市场供求及房价、地价变动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理性投资,消费者理性消费,稳定群众的心理预期,促进市场理性发展。 附件:国办发[2005]26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6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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