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已注销企业的税收违法问题?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吴佳贤 人气: 时间:2023-12-12
摘要:综上,鉴于企业“逃逸式注销”存在恶意,危害国家税收利益和经济秩序,建议有关监管部门充分利用现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责任,同时建议完善立法,防止“逃逸式注销”。

  有不法分子利用注销登记制度改革提供的便利,以虚假资料申请办理注销登记,逃避纳税义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公司法》等规定向有关责任人追缴税款。

  随着“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入推进,企业办理注销登记的程序越来越高效便捷,为企业退出市场提供了便利。但笔者注意到,现实中,有不法分子利用这一便利,通过注销登记的方式逃避履行纳税义务等法律责任。

  企业通过注销登记方式逃避纳税义务时有发生

  注销登记,就是取消登记在册的事项。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税务总局等五部门修订的《企业注销指引》,通常情况下,企业终止经营活动退出市场,需要经历决议解散、清算分配和注销登记三个主要过程。以公司为例,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在退出市场正式终止前,须依法宣告解散、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理公司财产、清缴税款、清理债权债务,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待公司清算结束后,应制作清算报告并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注销登记分普通注销流程和简易注销流程。《企业注销指引》规定,“普通注销流程适用于各类企业。企业在完成清算后,需要分别注销税务登记、企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涉及海关报关等相关业务的公司,还需要办理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注销等事宜”。简易注销流程适用对象为“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市场主体(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市场主体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不应存在未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债权债务”。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可见,清算、注销登记是企业退出市场的程序,须遵循一系列要求。

  目前,注销税务登记分为一般注销和简易注销。一般注销,要求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简易注销,是指经营主体(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市场监管部门将简易注销信息推送至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不提出异议的,完成简易注销。

  有的企业利用注销登记制度改革提供的便捷性,在完成不法行为后,或者得知税务机关准备实施检查前,“掐点”办理注销登记,以规避后续检查可能发现的涉税风险。更有甚者,通过提供虚假书面承诺书,欺骗主管部门以简易方式为其办理注销业务,偷逃税款。稽查案件中,此类“逃逸式注销”时有发生。

  处理已注销企业税收违法行为的难点

  企业一旦完成“逃逸式注销”,税务机关再发现其存在欠税、虚开发票、偷逃税等税收违法情况,对其进行税务处理处罚会存在困难。

  一方面,操作难。企业完成注销登记后,税务机关通常难以再通过企业此前登记的信息联系到有关负责人并取得配合,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的纳税人状态也变为注销,税务机关无法在系统中对其进行补缴税款等操作。

  另一方面,对已注销企业进行税务处理难。比如,公司的纳税义务是基于其取得的民事主体资格,在享有民事权利义务,构成纳税主体后产生,以存续的公司财产承担纳税义务。《民法典》第五十九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一旦公司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了注销手续,其法人资格终止,该公司即消亡,不再是承担权利义务的主体。此时,对已注销的公司作出任何设定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包括税务处理,都缺乏法理依据,因为事实上已不存在承担有关责任的主体。同样,《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所以,对于已经注销的企业,税务机关对其作出税务处理处罚有困难。

  如何追究已注销企业的税收违法责任

  虽然目前对已注销企业进行税务处理存在困难,但并不意味着企业一旦完成“逃逸式注销”,就无法对其追究责任。

  通常情况下,对于公司的债务,公司需以其存续期间的全部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笔者认为,企业注销后被发现存在欠税、偷税等问题,说明其存在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嫌疑。虽然目前尚无法律对这种情况下如何对企业进行税务处理作出明确规定,但民事法律关系是其他法律关系的基础,税收债权作为国家债权,可以适用《公司法》关于债权范围的规定,即对恶意注销公司的股东追缴税款,保护国家税收利益。这一做法,目前已有成功案例,税务机关胜诉,可供借鉴。

  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在注销前的偷税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企业有关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综合来看,建议税务机关在采取上述做法的同时,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企业的注销管理,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简易注销企业,也要强化注销前的核实工作。发现存在骗取注销嫌疑的,立即进一步核查,确定是欺骗性质的,直接撤销其注销业务。

  综上,鉴于企业“逃逸式注销”存在恶意,危害国家税收利益和经济秩序,建议有关监管部门充分利用现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责任,同时建议完善立法,防止“逃逸式注销”。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3年12月12日 作者:吴佳贤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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