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深圳液化天然气项目(迭福站址)享受优惠政策,该项目进口规模为400万吨年,进口企业为中海石油气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中海油深圳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享受政策起始时间为2015年10月1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便于各地税务机关准确理解和掌握税务总局“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视频培训的内容,现将相关业务技术培训资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做好宣传辅导,确保此项改革如期到位。
对已设立但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等其他各类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的编码规则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通知》(税总发[2013]41号)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质检标函[2015]538号)文件精神,从2015年10月1日起,不再向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和更换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为进一步发挥市场在保险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人身保险费率形成机制,推动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和保险监管的创新,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人身保险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按照稳中求进的指导方针,我会决定推进分红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
人民银行、银监会各派出机构应按照“分类指导,因地施策”的原则,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根据辖内不同城市情况,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的基础上,指导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主确定辖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举措。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进出口企业代码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应在2018年3月31日前完成。2018年3月31日以前,未换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可继续使用;2018年3月31日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未换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不再有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规定,购买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者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唯一普通住房可享受契税优惠税率。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根本要求。党的十八大特别是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来,中央对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驱动发展作出了全面部署,出台了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
为适应近期相关税收政策文件调整需要,税务总局对《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部分涉及纳税人业务事项进行了修改,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登陆税务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 ,进入主页点击“《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修订事项征求意见”提出意见。
各地质监部门要尽快适应“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要求,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及时升级相关业务管理系统,尤其要配合当地政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与省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信息公示平台、政务信息平台等的系统接口,为跨部门的信息交换传递和数据共享做好技术准备。
为落实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化建设总体方案,健全行业信息化激励机制,我会根据《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建设奖励办法》(会协[2014]48号),实施开展了2014年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奖励。
四众有效拓展了创业创新与市场资源、社会需求的对接通道,搭建了多方参与的高效协同机制,丰富了创业创新组织形态,优化了劳动、信息、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等资源的配置方式,为社会大众广泛平等参与创业创新、共同分享改革红利和发展成果提供了更多元的途径和更广阔的空间。
各省、自治区按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等地级行政区划设置的中级法院和按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自治旗、市辖区、林区、特区等县级行政区划设置的基层法院,数字代码分别与其相应行政区划代码(即三层六位层次码)的中间两位、后四位数字一致;
你局《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黔地税呈[2015]4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对市区、县城、镇分别规定了7%、5%、1%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
残疾人是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的特殊困难群体。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福利保障工作。为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国务院决定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
为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促进建筑企业公平竞争,加强对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等,制定本规定。
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优先股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业务规则,我司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南第3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现予以发布。
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优先股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业务规则,我司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南第2号—主办券商推荐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现予以发布。
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优先股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业务规则,我司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南第1号—发行备案和申请办理挂牌的文件与程序》,现予以发布。
《业务指引》中“转让服务”规则的实施涉及系统开发、测试以及市场参与各方的技术衔接,具体实施时间由本公司另行公布。《业务指引》“转让服务”规则实施前,本公司暂不为优先股提供转让服务。
纳税人享受免税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变化后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在发生变化的次月申报期内,向所在地县(市)地方税务局及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进行变更备案;变化后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停止享受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办案机关作出移送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提起公诉、延期审理、二审不开庭审理、宣告判决等重大程序性决定的,以及人民检察院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收征管规范(2.0版)》(试行稿)试点工作的通知 税总函〔2015〕406号 2015.9.19
去年以来,各级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加强对国家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审计监督,开展稳增长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取得很好效果。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基本面没有改变,经济运行总体缓中趋稳、稳中向好,但稳中有难,稳增长任务还很艰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字体为汉鼎简中黑,正本字号为17磅,副本字号为12磅。打印区域:正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字段左侧边缘距离营业执照内边框左边缘122毫米,上侧边缘距离营业执照内边框上边缘70毫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八个字宽为52.5毫米;
近年来,移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加速发展,技术驱动下的商业模式创新层出不穷,线上线下互动成为最具活力的经济形态之一,成为促进消费的新途径和商贸流通创新发展的新亮点。大力发展线上线下互动,对推动实体店转型,促进商业模式创新,增强经济发展新动力,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保险公司提交的备案资料内容发生变化,如仍符合减免税规定,应在发生变化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变更备案;如不再符合减免税规定,应当停止享受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但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双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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