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该政策的船舶,原则上应继续从事国际航运,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营运船舶备案手续。根据国内运输需求和船舶安全技术状况,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可从事国内航运。
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结合实际细化政策措施,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中科院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快职能转变,优化管理与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放出活力与效率,管好底线与秩序,为科研活动保驾护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7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根据基金征收政策,基金缴纳义务人是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同时,我国电器电子产品生产企业数量多,规模差异大,生产和销售模式多样,出口流通环节比较复杂,因此,将出口免征基金的主体限定为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是基于目前的基金制度设计,并综合考虑基金征管风险等多方面因素。
破产重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一项制度,主要是为尚有挽救希望的危困企业提供获得新生的机会,有利于企业、债权人、出资人、关联方等各方主体实现共赢,有利于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减少企业破产清算对经济社会带来不利影响。
您提出的这一问题涉及税收、破产、不动产登记管理等多个环节的衔接配合等事宜。我局将认真参考您的建议,深入调研有关情况,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研究完善破产企业财产处置等所涉税收征管及发票管理措施,为企业依法破产和重整提供更多便利。
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有关要求和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为加快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企业本年度第一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未完成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无法判断上一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暂按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第四季度的预缴申报情况判别。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038),请在信封上注明“《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推动区域协同发展是建立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战略安排,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是其中的重要举措之一。您关于通过专门立法,发挥法律在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的建议,具有很强的参考价值。基于我国国情和立法体制,在法律行政法规尚未对区域协同发展问题进行规定前,京津冀三省市可通过协议方式,在立法权限内就相关协同发展问题进行协商立法。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切实履行大额交易报告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反洗钱履职责任,在总部或集团层面推动落实大额交易报告制度、流程、系统建设等工作要求,切实保障相关人员、信息和技术等资源需求。
在《舱单办法》第二条第二款中所提“总提(运)单”和“分提(运)单”,对于船舶运输即总提单和分提单。总提单是指由运输工具负责人、船舶代理企业签发的提单(即MASTER B/L),分提单是指在总提单项下,由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签发的提单(即HOUSE B/L)。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制度在国有林场和苗圃的有效贯彻实施,我部制定了《关于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关于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了加快推进政府会计改革,建立健全政府会计准则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3号)和《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我们起草了《政府会计准则第X号——财务报表编制和列报(征求意见稿)》及说明,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18年8月25日前将书面意见或电子文本反馈我部会计司。同时,欢迎有关方面提出宝贵意见。
《烟叶税法》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烟叶税法》规定,税务总局对原《烟叶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了调整并重新发布,同时取消了《烟叶收购情况表》。
您建议推动设立“纳税人日”,旨在进一步唤醒对纳税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增强纳税人获得感,营造诚信纳税环境,提升税法遵从度,这与税收工作的核心要义不谋而合。维护和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是税务部门依法治税的题中之义,也是税收工作的重中之重。一直以来,税务部门高度重视纳税人权益保障,多措并举,不断消除纳税人办税的痛点堵点难点,切实增强纳税人获得感。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实施出口检验检疫的货物,企业应在报关前向产地/组货地海关提出申请。海关实施检验检疫监管后建立电子底账,向企业反馈电子底账数据号,符合要求的按规定签发检验检疫证书。
国内外相关主管部门或机构出具的单证,实现联网核查或可互联网查询的,只需录入单证编号。尚未实现联网核查且不能互联网查询的,需上传单证扫描件。
国家进一步加大了减税力度,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条件从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以下放宽至100万元以下,对企业新购入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等等。这些政策将进一步支持特色小镇相关企业加快发展。
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以下简称汽车企业)可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财税优惠目录申报管理系统,自愿提交节能车型报告、新能源车型报告(报告样本见附件7、附件8),申请将其产品列入《目录》,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前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自施行后36个月内给科技人员发放现金奖励,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的,适用本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扩大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8]53号 2018-7-2 各
为进一步便利企业办理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出入仓海关手续,海关总署决定,对已使用保税核注清单(或核增核扣表)办理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出入仓手续的,无需向海关提交《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清单》、《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出仓清单》。
关于调整进出境及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申报电子报文格式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83号 2018-07-05 为进一步完善进出境及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申报电子报文格式标准,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的实施,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规范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提高企业名称登记的便利化水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起草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与民航局、铁路总公司建立了数据传输通道,并实现了名单信息互联共享,因此仍然保持原数据传输通道和信息共享方式不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不再重复推送名单信息。
您在《建议》中深刻阐述了开征环境保护税的重要意义及其征管特点和难点,并对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后,如何加强产业可持续发展与环境保护评价管理提出了8条具体建议,这些建议中肯务实,对我局工作很有帮助,我局将认真研究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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