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棉花进口滑准税配额的企业要积极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其委托机构对棉花进口滑准税配额申请、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如实提供检查所需资料数据。
对符合《关于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财金〔2024〕54号)条件经营主体的银行贷款本金,中央财政贴息从1个百分点提高到1.5个百分点,贴息期限2年,贴息总规模200亿元。
对组委会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权收入、宣传推广费收入、销售门票收入及所发收费卡收入,免征增值税。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在现有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基础上,按照统一的信息化技术标准规范,建立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功能模块,统筹做好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等相关业务系统的对接,为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自动分类和结果共享共用提供技术支撑。
融担基金分险比例从20%提高至最高不超过40%。省级再担保机构分险比例不低于20%。有条件的省级再担保、担保机构可提高分险比例,减少市县级担保机构的风险分担压力。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是指为满足城镇居民生活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而控制的、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工程设施等资产。
海关监管货物在境内运输途中,发生损坏或者灭失的,货运企业应当立即向附近海关报告。除不可抗力外,货运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税款及其他法律责任。
展现税务部门精准落实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重点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引导各类要素资源投向实体经济,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助力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市场信心、激发市场活力。
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一年但在两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持续提升服务能力,加快推进电信业务线上办、异地办。优化宽带报装服务,完善在线查询报装要求和办理进度、申请业务开通和缴费等功能,进一步压减办理时长、提高服务效率。
为进一步规范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的管理和开发利用,完善登记档案管理制度,便利企业档案跨区域迁移等,我们将原《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修订形成了《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8月19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中“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名单”按照本公告附件执行。
积极探索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多种实现形式,指导地方加大对超比例吸纳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的奖励力度。完善用人单位吸纳残疾人就业信用评价机制,根据信用评价情况实施差异化监管。
对专利开放许可实施期间的专利年费减免15%。同时适用其他专利收费减免政策的,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整治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的虚假承诺行为,督促在资格申请时不符合承诺内容,或在执证经营期间未持续符合承诺内容的代理记账机构及时进行整改,对未按规定完成整改的代理记账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为促进跨境公路运输便利,海关总署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启用公路舱单的基础上,跨境快速通关改革适用范围扩大至厦门关区。特此公告。
新修改会计法坚持党对会计工作的领导,从会计信息化建设、会计档案安全保护等方面完善了会计制度,从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监督检查协作等方面强化了会计监督,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相衔接,进一步加大了会计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等。
现将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84批)以及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三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批)予以公告。
鼓励跨地区开展抽查检查,鼓励各地积极探索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其他有效方式。承担随机抽查任务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通过现场、书面、网络、委托专业机构等方式开展检查。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合法合规、安全高效原则开展业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业务连续性、备付金安全和用户合法权益,不得以欺骗、隐瞒、非自有资金出资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严禁倒卖、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
根据商务部令2024年第2号《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和立项管理办法》,现印发《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表》等表格样式。办法施行和相关表格使用中的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商务部(合作司)。
将“启运日期”的填报要求由原“填报装载入境货物的运输工具离开启运口岸的日期”调整为“填报入境货物离开境外第一个装运口岸的日期。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向海关申报的日期。其中,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的,填报向海关计算机系统传送申报数据的日期。以纸质报关单方式申报的,填报向海关递交纸质报关单的日期。
国务院有关部门、相关省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抓紧对本部门、本省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统筹发展和安全,建立与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任务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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