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政策指引(2024年)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4-01-16
摘要:目前,新版《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政策指引》已在税务总局官方网站发布,纳税人可以登录查询、对照操作,适用适合自身发展的税收支持政策,充分享受政策红利。

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政策指引

  为充分发挥税收支持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职能作用,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有效的相关税收支持政策和征管服务举措进行梳理更新,形成新版《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政策指引》并于1月15日对外发布,方便纳税人更好了解政策、适用政策,为外贸外资发展营造良好税收环境。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新版《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政策指引》分为稳外贸政策和稳外资政策两大领域,共包括51项具体内容。其中,稳外贸相关税收政策包括出口货物劳务税收政策、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政策、外贸新业态税收政策、出口退(免)税服务便利化举措等19项。稳外资相关税收政策包括鼓励外商投资税收政策等32项。

  “外贸外资是连接国内国际双循环的纽带,是稳定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支持政策和征管服务便利化举措,促进进出口平稳发展,支持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鼓励外商来华投资兴业。”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副所长李平认为,将这些政策举措梳理成册并及时更新,不仅便于纳税人系统掌握、便捷享受政策,同时也释放出持续扩大对外开放、大力巩固外贸外资基本盘的积极信号,进一步提振市场发展信心。

  目前,新版《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政策指引》已在税务总局官方网站发布,纳税人可以登录查询、对照操作,适用适合自身发展的税收支持政策,充分享受政策红利。

  税屋附件:《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政策指引汇编》

国家税务总局

2024年01月16日

前言

  外贸外资是连接国内国际双循环的纽带,是稳定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根据我国发展阶段、环境、条件变化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外贸稳外资工作决策部署,便利纳税人及时了解相关税收政策措施,我们对现行有效的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支持政策和征管服务举措进行了梳理,编写形成了政策指引。政策指引共包括51项内容,分为稳外贸政策和稳外资政策两大领域。稳外贸领域包括出口货物劳务税收政策、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政策、外贸新业态税收政策、出口退(免)税服务便利化举措。稳外资领域包括鼓励外商投资税收政策、吸引境外人士税收政策、支持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税收政策。

《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政策指引汇编》目录

  一、稳外贸税收政策

  (一)货物劳务税收政策

  1.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政策

  2.出口货物劳务免税政策

  3.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征税政策规定

  4.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政策

  5.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

  6.启运港退税政策

  7.边境小额贸易税收政策

  (二)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政策

  8.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9.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三)外贸新业态税收政策

  10.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11.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12.跨境电子商务综试区零售出口无票免税政策

  13.跨境电子商务综试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

  14.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政策

  15.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政策

  16.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

  (四)出口退(免)税服务便利化举措

  17.简并优化出口退(免)税报送资料和办理流程

  18.持续加快出口退(免)税办理进度

  19.持续提升出口退(免)税服务水平

  二、稳外资税收政策

  (一)鼓励外商投资税收政策

  20.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21.符合条件的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

  22.中外合作办学免征增值税

  23.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免征增值税

  24.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免征企业所得税

  25.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免征增值税

  26.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吸引境外人士税收政策

  27.外籍个人津补贴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28.粤港澳大湾区境外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

  29.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境内外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

  30.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工作的澳门居民个人所得税优惠

  31.广州南沙香港和澳门居民个人所得税优惠

  32.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台湾居民个人所得税优惠

  (三)支持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税收政策

  33.QFII和R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免征增值税

  34.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35.QFII和RQFII取得创新企业CDR转让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36.QFII和RQFII取得创新企业CDR转让差价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规定

  37.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本币市场取得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38.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39.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40.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免征增值税

  41.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42.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税政策

  43.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免征增值税

  44.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45.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税政策

  46.香港市场投资者参与股票担保卖空涉及的股票借入、归还暂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47.香港市场投资者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免征增值税

  48.香港市场投资者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49.香港市场投资者从内地基金分配取得收益所得税政策

  50.境外机构投资者从事中国境内原油期货交易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51.境外个人投资者投资中国境内原油等货物期货品种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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