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所得税法中捐赠扣除变化(下)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25
摘要:  3、下列支出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   (1)依据财税字[1999]27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 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4、金融、保险企业捐赠政策

  依据国税函[1998]618号关于金融、保险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金融、保险企业向灾区捐赠,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的标准以内部分据实列入营业外支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进行调整。

  (二)外资企业有关捐赠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1991]第085号)第十九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

  财税字[1999]27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捐赠的税务处理办法,可以在资助企业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五、企业应注意的问题

  1、注意捐赠的途径。财税[2007]6号文中明确规定,纳税人捐赠的团体与组织应为依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并符合有关规定条件,具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2、注意取得相关凭证及资料。纳税人在进行捐赠时需取得:①要向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索取相关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证明材料;②由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出具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

  此外,虽然新细则还没有公布,但笔者认为,细则中有关捐赠扣除的规定应该不会与财税[2007]6号文中的规定相冲突,并很有可能继续沿用6号文中的规定,所以,我们仍可以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财税[2007]6号文件来进行捐赠扣除的理解。

  六、捐赠扣除的计算方法

  (一)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仍应按下列方法计算扣除捐赠:

  1、调整所得额,即将企业已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捐赠额剔除,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2、将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3%或10%,计算出税法规定允许扣除捐赠限额;

  3、将企业实际捐赠的公益、救济性支出与允许扣除的捐赠限额作比较:如实际捐赠的公益、救济性支出大于允许扣除的捐赠限额,则按允许扣除的捐赠限额进行税前扣除;如实际捐赠的公益、救济性支出小于允许扣除的捐赠限额,则按实际捐赠的公益、救济性支出进行税前扣除。

  (二)计算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1、“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及“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额”的计算应按照“分项不分户”的原则计算,既不能按按受赠户逐户计算,也不能全部合计计算,只能将所有捐赠支出额按前述文件中适用的扣除率进行分类归项,再分别按照“计算捐赠支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与前述文件规定的相应扣除比例计算“扣除限额”,并与该项实际捐赠支出额小计比较后确定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额。

  2、由于所有捐赠支出只能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若无应纳税所得额则不能扣除。

  3、税收政策规定可全额扣除的捐赠支出应作如下处理:(1)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大于零,否则不允许扣除;(2)若应纳税所得额小于可全额扣除的捐赠支出额时,则可全额扣除的捐赠支出项目也不能超过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全额扣除。

  (三)企业对外捐赠资产的处理:

  捐赠包括现金资产捐赠和实物资产捐赠。实物资产包括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企业将实物资产用于捐赠,应分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业务计入收入中,同时将捐赠支出列入销售成本中。

  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企业在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时,应按捐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及涉及的应交增值税、消费税等相关税费(不含所得税),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按捐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余额,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无形资产”等科目,按捐出资产涉及的应交增值税、消费税等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涉及捐出固定资产的,应首先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对捐出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发生的清理费用及应交纳的相关税费等进行核算,再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转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企业对捐出资产己计提了减值准备的,在捐出资产时,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