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6-30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执行后,《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桂地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2016-6-30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执行后,《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65号)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自2016年6月1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30日

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确保国、地税执法标准的统一和政策执行的一致,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下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以下简称6号公告),由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执行后,《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65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与6号公告规定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不符,为此,应停止执行。

  二、主要内容

  停止执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65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三、执行时间

  本《公告》的执行时间应自6号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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