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开具、抵扣、作废、红字
来源:王冬生
作者:王冬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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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09-22
摘要:税务局的征管是以票控税,金税工程的起因和核心,就是要控制增值税发票风险。对纳税人而言,控制税务风险的一个关键问题,也是控制发票的风险。如何处理好与发票开具、抵扣、作废、红字等有关的问题,成为增值税纳税人不得不重视的一个问题。本文结合税务总
对销售方而言,无论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对其纳税义务而言,没有任何区别。以含税收入117元为例,开具专用发票,销项税是17元,开具普通发票,也要计算销项税17元。
但是对购买方而言,如果取得价税合计117元的普通发票,成本是117元,但如果取得价税合计117元的专用发票,成本就可以降低到100元。
因此,销售方在开具发票时,应尽量给对方开具专用发票,在不增加自己负担的情况下,降低对方的成本,何乐而不为呢?
作为购买方,索取发票时,提供什么信息,销售方就必须开具发票?
如果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不需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纳税人取得的进项税发票是用来抵扣进项税的,取得发票抵扣进项税,应按照规定时间认证并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一般纳税人取得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当然,金税三期上线后,纳税信用A级和B级纳税人认证程序简单了,但不是不认证了。因此,没有按时认证抵扣的风险,仍可能存在。
分两种情况,如果没有在规定时间内认证,则需层报总局认证。如果在规定时间内认证,但是没有及时抵扣,则主管税局可以批准抵扣。
纳税信用A级和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在开具发票时,如果符合作废条件,就作废处理。如果不符合作废条件,就开具红字发票。
根据国税函[2006]156号,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果出现不符合作废条件的下列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开具红字发票,首先需要购买方或销售方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不同的情况,《信息表》有不同的填写方法。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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