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税收】不按比例分红的税务风险

来源:易瑾 作者:孙彦民 人气: 时间:2016-12-05
摘要:不按出资比例分红能否享受免税优惠已是老生常谈。 不过小易还是有话要说。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

不按出资比例分红能否享受免税优惠已是“老生常谈”。
 

不过小易还是有话要说。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不按比例分红到底应不应该免税,小易认为首先还是应该站在经济人的角度来考虑问题。投资人追求自身利益或效用的最大化,一定是投资人的理性选择。
 

“无利不起早”、“天下攘攘,皆为利往”说的都是这。新公司法允许股东不按出资比例分红,应该说就是考虑到了这层意思,从法的角度叫“股东意思自治”,毕竟股东出资只是一个表象,不能完全反映各个股东对公司的资源投入、收益贡献和风险承担等,况且股东之间的利润分配没有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利益。
 

股东意思自治应该说是法的进步,但这却给税收带来了烦恼,可能也带来了制度漏洞。例如,企业所得税可以享受免税,但个人所得税不能免,一家公司既有法人股东又有个人股东如何办?总不能老是“凉拌”吧。
 

小易的观点如下:What is rational is actual and what is actual is rational。
 

站在税收征管角度就是看公司的分配是否具有合理商业实质,相信没有谁会为了省点税而长期放弃自己应得的更大利益。公司章程(有限公司不一定需在章程约定)、股东会决议有说法吗?如果有,那就不算事儿。
 

不过昨天的麒麟文化案例,小易还是有点小担心。因为它的理由是对赌。
 

对赌是股东层面的事儿。如果新投资人溢价进入了目标公司,后来发现目标公司不值那么多钱,应该退还部分投资或调整股权比例。如果是股东之间的股权交易,原股东应该退还给新股东部分投资款,不应该通过目标公司来调整,毕竟股东层面和公司层面不是一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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