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以下简称“57号文”)明确:自2013年9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可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特点,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工作。笔者搜索一下税务总局法规库,归集开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试点行业范围,列表如下:
随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区域及行业范围的不断延伸拓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逐渐引起越来越多纳税人的关注,而且不少使用农产品为原料进行生产的纳税人也在积极学习和筹划,准备迎接试点工作的到来。但是,一些纳税人,对38号文中若干规定不甚理解,以致在执行中出现错误使用扣除率,计算错误等税收风险。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出台后,其中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同时“继续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38号文、57号文执行。其中,38号文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11%;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以上内容更是使一些纳税人产生混淆和疑惑。 因此,笔者以38号文为基础,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以下简称“35号文”),37号文,对38号文逐条进行注释式解读(其中重要关键字标识红色,需要注意的条文标识黄色)。希望能帮助纳税人深入理解政策,正确执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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