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州国税发[1995]280号 1995-10-12 税屋提示——依据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文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10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省国家税务局苏国税发(95)344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层转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各级税务机关应切实重视对专用发票的管理,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保管发票情况应经常督促、检查,从根本上减少专用发票的被盗、丢失情况的发生。 2、各级税务机关应责成纳税人如发生专用发票被盗、丢失的应在案发的当天向辖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告。 3、《江苏省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盗、丢失情况统计季度表》(见附件)从七月一日起,按季由各市局、分局、园区国税局、保税区国税局、新区财税局汇总填报,于季后十日内报市局一处。 附件: 1、省国税局苏国税发[95]344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县区、保税区发) 2.“江苏省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盗、丢失情况统计季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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