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2008]299文件规定的期间费用是否在预交所得税中扣除?
问题内容:
国税[2008]299文件规定的期间费用是否能在预交所得税中扣除?谢谢。
答复内容: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的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填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文件附件1)第4行“利润总额”内。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所以利润总额中已经扣除了企业的期间费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8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