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税收合法凭证——如何正确开具发票
今年初,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决定从2008年2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 此次,国家税务总局再次下发通知,进一步明确各级税务机关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要求与工作措施。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集中力量,突出重点,积极会同公安机关以目前手机和网络上的涉税违法信息作为第一案源,安排专人负责搜集手机涉税违法短信息,搜索互联网上发布的涉税违法信息,顺藤摸瓜,追根溯源,争取捣毁一批制售假发票的窝点和网络,打掉一批犯罪团伙。同时,加大对不合法发票买方市场的整治力度。 通知强调,要把整治不合法发票的买方市场作为专项整治的重要方面,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为增强企业依法取得、使用发票的自觉性,提高识别假发票的能力,警示使用虚假发票的后果,中国税网特组织专家就企业发票开具、取得、使用及管理方面的操作规范予以提示,以提高企业防范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的风险意识。
一、如何正确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发票开具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如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开具的发票)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 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3、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4、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5、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6、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同时,针对不同的发票类型,国家又规定了不同的规定开具范围和开具条件,具体应结合各类发票的要求进行开具。在实践当中,一些纳税人为了逃避税收或延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企业开具发票上,利用人为地提前或推迟开具发票的时间来达到目的,因此,国家对企业开具发票的时限作了许多特别规定。结合具体税种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增值税 专用发票应按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当天;(2)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交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6)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7)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8)发生销售退回或开票有误的,在开具票当月,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购买方暂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二)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同时,根据《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因此,根据上述规定(1)纳税人一般在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开具营业税发票的时间。(2)对于提供建筑劳务等分跨几个会计年度应税劳务的,原则上应当按照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营业税发票,但是目前有税务管理机关为了管理的方便,将分笔取得收入时间确认为工程形象进度时间,进而认定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而要求纳税人在取得劳务款项时应同时开具营业税发票。(3)而对于提供应税劳务、转让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预收性质的价款的,可以按照会计确认收入时期分期开具营业税发票,分期纳税,也可以在收到预收款时一次性开具营业税发票,分期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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