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后勤企业的纳税筹划:以新企业所得税法为依据

来源:纳税筹划网 作者:安徽国税局 人气: 时间:2008-11-24
摘要:高校后勤企业的纳税筹划:以新企业所得税法为依据   2008年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原有企业所得税制度和相关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新税法的出台,为企业提供了新的筹划空间。纳税筹划是成熟的市场经济中的市场主体行为,是企业理财活动的一个重要内容...
高校后勤企业的纳税筹划:以新企业所得税法为依据


 

  2008年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原有企业所得税制度和相关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新税法的出台,为企业提供了新的筹划空间。纳税筹划是成熟的市场经济中的市场主体行为,是企业理财活动的一个重要内容。企业应该充分利用新税法中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准确合理的纳税筹划,以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那么,新所得税法将给高校后勤企业的纳税筹划带来怎样重要的影响,笔者结合后勤企业的经营特点,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具体分析。

  一、对组织形式进行纳税筹划

  新所得税法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或分支机构应当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则以法人为单位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这一规定,高校后勤实体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纳税筹划。假设某高校后勤集团的下属公司同时存在盈亏两种情况,则可考虑通过工商登记,注销原有子公司,再新设分公司,汇总计算缴纳所得税,在这种情况下具有抵税作用,汇总纳税比分开纳税更能节省税金,但分支机构若是独立法人的子公司,则不能汇总计算纳税,所交企业所得税将会更多。

  例:假定高校后勤集团公司下设餐饮公司、住宿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建筑安装公司、医院等下一级公司,假如在经营中,这些公司有几家盈利总额2 000万元,另外几家亏损总额1 200万元。如果将其均设立为独立法人,则按新所得税法规定不可汇总纳税,几家盈利公司的所得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500万元,另外几家公司的亏损只能用其以后所得弥补。如果将其设立为分公司,则可依法汇总纳税,实现盈亏互抵,汇总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80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200万元,减轻了即期税负300万元。

  二、对收入进行纳税筹划

  对营业收入的纳税筹划,其重点显然是推迟收入的实现,从而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使企业资金的周转更加灵活。高校后勤企业涉及多个行业,我们可以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对收入的确认时间进行适当选择。比如,其下的建筑安装公司从事的建筑安装业务,持续时间往往超过12个月,应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分期确认收入,同样可以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加企业资金周转的空间。又如其下的住宿公司有其特殊性,每年学生的入学都在下半年,那么大量的收费集中在9—10月份,这样全年收入确认就自然后移,即应纳税额后移,从而延缓了纳税。

  三、对税前扣除项目进行纳税筹划

  税前扣除主要是指成本、费用的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高校后勤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要结合自身的特点,充分考虑这些因素,尤其是要注意新税法与旧税法相比有重大变化的部分。

  (一)工资薪金税前全额扣除

  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此项规定宣告实行多年的内资企业计税工资办法成为历史,这对企业是一个非常有利的因素。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对正式在编人员实行“老人老办法”的人事政策,相对来说,“老人”的工资薪金远远超过原所得税法的计税工资的1 600元/月的标准。在新条例中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税前全额扣除,这对高校后勤企业是一重大利好,也在客观上为企业增加工资薪金支出,减少利润分配进而减低综合税收成本留下一定的空间。另外,企业在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也可以全额扣除。

  (二)具体规定了三项经费的税前扣除标准

  在关于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三项经费”的税前扣除方面,条例中分别规定了14%、2%、2.5%的限制比例,且规定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规定比例的部分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而且“三项经费”的计提依据由原先的计税工资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三项经费”的税前扣除额增加。高校后勤企业可根据新税法的这项变化,用足“三项经费”,特别可加大对职工教育经费的投入。由于高校后勤企业是由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而且涉及到餐饮、住宿、绿化、维修、医务等诸多方面,属典型的多元化经营,而相对来说专业人才缺乏,需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的投入。高校后勤实体可在符合税法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用好用活政策,降低综合税收成本。

  (三)固定资产扣除的变化

  新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该条例中放宽了诸多限制条件和标准,在固定资产折旧方面,将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最短折旧年限改为4年,将电子设备的最短折旧年限改为3年。同时,在新所得税条例中又取消了对固定资产净残值率的统一规定,企业可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预计净残值,这就为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打开了更大的空间。

  对高校后勤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在享受减免所得税期间,不宜采用加速折旧法,而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延长折旧期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从而实现将前期费用后移,这样将有利于后勤企业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2)在不享受所得税减免政策期间,盈利企业宜采取加速折旧法,使折旧费用前移,应纳税额后移,增加纳税人前期的现金流量,相当于从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如果企业亏损,则不宜采取加速折旧法,否则只会加大每年亏损的数额,而该亏损额只可用今后5个连续纳税年度的税前利润来弥补,导致以前年度的亏损不能全部弥补或最大限度的弥补,从而给后勤企业带来不利后果。

  (四)对安置特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的纳税筹划

  新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该政策由原只有民政福利企业才能享受,放宽到只要具有规定行为的所有企业都可享受。

  高校后勤企业可合理配置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在后勤企业存在大量下岗人员可以胜任的岗位,比如卫生保洁、餐饮服务、维修等,而且录用这些人员与录用一般人员在工资薪酬成本上差别不大。若录用50名上述人员,年工资性支出预计为100万元,如果税法中明确企业可按支付上述人员工资总额的50%加计扣除,公司可加计扣除50万元,降低的税收成本即减少的现金流出为50×25%=12.5(万元)。

  总之,我们一定要认真解读新税法,把握其要点,分析、比较新旧所得税法之间的异同,并结合高校后勤企业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调整和筹划各种涉税行为,降低高校后勤企业的纳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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