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8]5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5-03
摘要:为减轻企业负担,鼓励投资创业,现就减免营业账簿印花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主席令第八十九号,2022年7月1日起执行),营业账簿印花税规定从原先“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万分之五”调整为“按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二点五”,营业账簿税率减半征收,其他账簿不再征收(财税[2018]50号相关减免规定直接纳入印花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18]50号      2018-5-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减轻企业负担,鼓励投资创业,现就减免营业账簿印花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5月3日


  赵吉明解读

  一、《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金融系统营业账簿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8号 第三条“按照电子计算机会计核算的账务组织和账簿设置要求,输入计算机的核算资料(包括综合、明细核算资料),需要输出打印账页、装订成册,具有账簿的作用。对通过计算机输出打印账页,装订账册的,应按照规定贴花”。因此,对于使用财务软件的企业,在相关账表未打印出来之前,暂不贴花,年末按照打印的装订成册的账簿,按册贴花。

  因此,采用财务软件核算的企业,2018年账簿印花税在2018年4月30日前未打印装订成册的,可享受免征印花税优惠。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25号)第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第二条“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因此,依据上述规定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是指“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增加部分,原适用万分之五的印花税税率,2018年5月1日起,可享受减半征收印花税的优惠,即实际税负为万分之二点五。


  税屋提示——

  1、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减半征收的资金账簿印花税还可在原有基础上再减半,叠加享受优惠政策(财税[2019]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2、《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

  企业的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其领受人按件贴花五元。

  3、会计处理:

  计提印花税:

  借记“税金及附加——印花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科目;

  缴纳税款:

  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1、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发生变化,如何缴纳印花税?

  某企业2019年实收资本金额为1000万元,资本公积为200万元,该公司2015年按规定缴纳了印花税。2020年6月该企业减少资本公积80万元;2020年12月该公司又增加资本公积200万元。2020年该企业如何缴纳印花税?

  答:该企业2020年增加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1000+200-80+200)-(1000+200)=120万元

  应补缴印花税=120万×0.5‰=600元。

  2、委托贷款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不征收印花税,只有企业与金融部门签订的借款合同才需缴纳印花税。

  3、购销合同收入的计税依据是否含税?

  答:分情况讨论:

  一、对于查实征收印花税的情形:

  1、如果购销合同中只有不含税金额,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2、如果购销合同中既有不含税金额又有增值税金额,且分别记载的,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3、如果购销合同所载金额中包含增值税金额,但未分别记载的,以合同所载金额(即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二、对于核定征收印花税的情形:

  因为增值税为价外税,以纳税人账载购销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因此不包含增值税。

  4、企业注册资本未认缴,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如企业并未实际认缴出资,会计账簿上按照会计准则结算,无记载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金额,暂不缴纳印花税,可待实际认缴到位后再缴纳印花税。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