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对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的企业影响较大,企业应充分运用国家现行的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科学合理地追求经济效益的增长。我国现行与企业直接相关的安全生产经济政策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费用、风险抵押金、商业责任保险、安全生产税收政策等方面,本文将分别进行介绍并对由此产生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分析,供有关企业财会人员参考。
一,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是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我国现行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政策主要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4】119号)、《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180号)等。上述文件规定了不同行业相应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标准,要求高危行业企业按照规定标准、范围提取和使用安全费。按照现行税收政策的规定,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可以税前扣除(有的地区税务机关实际操作中,按实际发生额扣除,超过部分在以后年度扣除)。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计提的安全费余额在首次执行日不予调整,即原记人长期应付款一科目的安全费在首次执行日的余额不变。执行新会计准则后,企业应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计提安全费,计入生产成本,同时确认为负债,记人长期应付款’科目。企业在未来期间使用已计提的安全费时,冲减长期应付款。如能确定有关支出最终将形成固定资产的,应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待有关安全项目完工后,结转为固定资产;同时,按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该项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对于一些危险性较大的企业,按照规定,需要存储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项用于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生产事故的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我国现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政策主要有:《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5】918号)、《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369号)。 企业存储风险抵押金时,借记。其他应收款。,贷记“银行存款”;风险抵押金取得的利息收入冲减财务费用,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财务费用,;风险抵押金被用于抢险救灾和事故善后处理,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4其他应收款一。 三、利用国债资金扶持国有重点煤矿治理隐患 从2005年开始,国家利用国债资金扶持国有重点煤矿治理隐患,每年投入30亿元,到2007年共投入90亿元,带动企业和地方投资641亿元。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对于利用国债资金扶持国有重点煤矿治理隐患,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例如,某国有重点煤矿2007年1月取得政府国债资金450万元,用于购置煤矿瓦斯治理设备一套。2007年1月当月设备购置完毕(假设不需安装),实际成本480万元,其中30万元以企业自有资金支付,设备使用寿命10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假设无残值)。2015年2月,企业出售了该设备,取得价款120万元。假设不考虑其他因素。则其会计处理如下: (1)2007年1月收到政府拨款时,确认政府补助。 借:银行存款 4 500 000 贷:递延收益4 500 000 (2)2007年1月购入设备。 借:固定资产 4 800 000 贷:银行存款 4 800 000 (3)自2007年2月起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计提折旧,同时分摊递延收益。 ①计提折旧。 借:生产成本40 000 贷:累计折旧40 000 ②分摊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37 500 贷:营业外收入 37 500 (4)2015年2月出售设备,同时转销递延收益余额。 ①出售设备。 借:固定资产清理 960 000 累计折旧 3 840 000 贷:固定资产 4 800 000 借:银行存款 1 200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960 000 营业外收入 240 000 ②转销递延收益余额。 借:递延收益 900 000 贷:营业外收入 900 000 四.采掘业.建筑业安全生产商业保险 在我国安全生产保障体系中,责任保险缺位的现象还比较突出。为此,国家安监总局、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意见》(安监总政法【2006】207号),要求企业充分利用商业保险来降低安全生产风险,避免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给企业带来的毁灭性影响。 五.煤层气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煤层气也称。瓦斯”,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之一。为加快推进煤层气资源的抽采利用,鼓励清洁生产、节约生产和安全生产,国家对煤层气抽采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就税收政策方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6号),优惠政策主要有: (一)对煤层气(也称煤矿瓦斯)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先征后退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煤层气技术的研究和扩大再生产,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独立核算的煤层气抽采企业购进的煤层气抽采泵、钻机、煤层气监测装置、煤层气发电机组、钻井、录井、测井等专用设备,统一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加速折旧方法可以由企业自行决定,但一经确定,以后年度不得随意调整。 (三)对独立核算的煤层气抽采企业利用银行贷款或自筹资金从事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四)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煤层气抽采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六.安全生产设备投资抵税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的用于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进一步明确,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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