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答复省十二届政协二次会议第1209号提案的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08-22
摘要:灵活用工是劳动合同用工的有效补充,在员工配置等方面为建筑行业用工提供了更多选择。特别是在“互联网+人力资源”的背景下,近年来建筑行业通过技术的创新和理念的变革,带来了多样化的用工形态,新型灵活用工模式逐渐兴起和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答复省十二届政协二次会议第1209号提案的函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19-08-22

  您提出的《关于针对建筑行业出台灵活用工税务征管办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建筑行业的用工情况

  根据您建议的情况,我局对建筑行业用工进行了调研,当前建筑行业用工方式主要包括建筑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用工;建筑企业项目部直接雇佣人员用工;建筑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用工;建筑企业与个人包工头签订建筑劳务承包合同用工等。其中劳务派遣合同用工和劳务承包合同用工即为通常所说的非全日制灵活用工。

  灵活用工是劳动合同用工的有效补充,在员工配置等方面为建筑行业用工提供了更多选择。特别是在“互联网+人力资源”的背景下,近年来建筑行业通过技术的创新和理念的变革,带来了多样化的用工形态,新型灵活用工模式逐渐兴起和发展。

  二、灵活用工的税收效应

  我省作为全国主要的劳务输出和建筑务工人员大省,建筑行业灵活用工队伍的不断壮大,促使我局在税收征管方面给予建筑行业更多的关注。按照现行税法规定,我省从事建筑行业的个人根据不同性质分别按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等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针对建筑行业的特征,我局鼓励纳税人建账经营,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不再核定征收。

  根据税法规定,建筑行业从业人员采用合同用工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纳税;采用灵活用工的,按照劳务报酬项目纳税。新的个人所得税法颁布实施后,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均属于综合所得,应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因此,建筑行业用工方式的选择,不会带来税收收入的明显变化,也不会造成税收的较大损失和明显的吸纳效应。

  三、灵活用工的征管办法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催生了网络媒体、电子商务、网络管理、网络代理、社交网络等新兴行业和新兴业态,这些新形态不仅表现为交易渠道的变化,更体现为交易方式、交易结构乃至权力契约的综合革新,也必然会带来新的用工方式和税收征管制度的创新。

  目前我局正在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为指引,构建以征管体制改革和转变税收征管方式要求为标杆,全流程、闭环式重构税费委托代征(代收)业务,实现委托代征(代收)业务各环节相互验证、相互监控,最大限度减少人为干预,推进委托代征(代收)业务规范化,届时我局将依法依规开展委托代征(代收)业务。

  据了解,目前各地税务机关没有针对建筑行业出台灵活用工配套的委托代征(代收)办法。

  四、加强建筑行业的调研

  随着经济的发展,建筑行业不断的进行技术革新,可能会出现新的用工方式和新的经营模式。我局将积极关注建筑行业的发展,加强建筑行业用工方式和征管模式的调研,在合法、规范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引导建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衷心感谢您对税收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请您一如既往关心和支持税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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