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 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票)是依托可信身份体系和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以去介质、去版式、去标签、要素化、授信制、赋码制为基本特征;覆盖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的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纳税人应按照操作指引开具数电票: (一)纳税人状态正常,且不存在逾期未申报、不存在申报比对不符、不存在欠税、不属于风险纳税人等情况,联系税务机关网格员纳入数电票试点纳税人清单后,就可以在电子税务局上开具数电票。 (二)开具数电票须由纳税人使用新版电子税务局登录,通过个人登录密码或人脸识别实名验证登录后,方可进入系统开具。 (三)系统在每月1日或纳税人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时,对本月发票累计开具金额上限进行调整。若开票额度无法满足纳税人开票需求,纳税人可通过企税互动方式申请增加发票额度。 (四)数电票新增了购销双方确认后启动红冲规则。销售方开具发票,购买方做用途确认(包括勾选、入账等操作)后,须由购销双方中的任意方发起红字发票开具申请,再由对方确认后,才可以完成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启动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对方若在72小时内未确认的,流程自动作废。 (风险点:纳税人的发票额度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或出现异常开票行为及其他涉税风险时,税务机关可依职权调整发票额度,风险企业开具发票会触发预警。 纳税人应及时做好发票用途确认,否则销售方冲红发票无需经过购买方确认,可以单方完成红冲。) 第十条 【发票使用和保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发票;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六)窃取、截留、篡改、出售、泄露发票数据。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应当保存5年。 (风险点: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章 合规管理运行机制 第一节 合规组织和责任 第十一条【合规责任人】 企业应当建立合规管理领导责任体系。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合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合规管理组织】 企业根据自身的规模及经营特点,着力健全合规管理组织体系,可考虑单独设立合规部门或合规岗位。 第十三条【业务及职能部门职责】 企业财务部门承担合规管理主体责任,其他业务和职能部门协同共管,其增值税发票使用各环节的日常合规管理工作,由各环节管理人员负责。 第十四条【员工职责】 企业员工要认真学习、充分认可、贯彻落实合规计划、工作,积极参与合规培训,及时反映合规疑虑、问题和缺陷。 第二节 合规风险和处置 第十五条【合规风险检查】 企业应当建立合规风险检查制度。合规管理部门组织、协调企业各项合规检查工作,可抽调相关业务环节人员共同组成检查组,根据企业业务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合规风险检查。针对检查发现的合规风险,合规检查组应提出整改建议,各部门提出具体解决方案,解决方案经合规检查组确认后,由合规管理部门督促各部门积极落实整改方案。 第十六条【合规风险预警与处置】 企业应当设立合规风险评估与相关预警处置机制,定期全面系统地梳理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中存在的合规风险,对评估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及时预警,提示相关人员改进落实工作。 企业员工发现合规风险隐患应及时向企业负责人或合规管理部门报告。企业负责人或合规管理部门核实后要及时制定处置方案,及时查找制度规范、机构设置、人员选任等方面问题,完善工作流程,强化人员管理,增强企业合法经营意识和能力。 第十七条【激励与惩处机制】 企业应当建立合规经营奖惩机制。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建立合规考核机制,将考核结果作为企业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与员工的评优评先、职务任免、职务晋升以及薪酬待遇等挂钩。 对违反企业合规义务、目标、制度和要求的人员,进行适当的惩处,必要时追究相关责任。鼓励企业全体员工参与合规工作,制定奖励制度,对提出的意见建议、指出的问题等确有价值的,予以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三节 合规文化 第十八条 【打造专业化合规管理队伍】 着力健全合规工作组织体系。打造专业化、高素质的合规管理队伍,根据业务规模、风险水平等因素配备合规管理人员,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提升队伍能力。 第十九条 【培育企业合规文化土壤】 着力厚植合规文化土壤。通过制定发放合规手册、签订合规承诺书等方式,强化员工安全、服务、规范意识,树立依法合规、守法规范经营的价值观,筑牢合规经营的思想基础。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指引的效力】 本指引是对企业和员工作出的一般性指引,不具有强制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指引的实施】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温州市鹿城区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4-0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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