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开展1994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国发[1994]51号 1994-09-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1985年以来,在全国范围内连续开展了9次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共查出各类违纪金额1174亿元,其中上交国家财政749亿元。这对严肃财经纪律,稳定物价,惩治腐败,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目前经济领域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还依然存在,有的还相当严重,特别是一些单位和个人乘财税、价格改革之机采取各种不法手段偷税漏税,哄抬物价,严重妨碍各项改革措施的顺利实施,危害国家和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为此,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1994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开展1994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是继续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措施,大检查工作必须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这个大局,维护企业和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并同加强法制教育、狠抓增收节支、平抑市场物价、推进廉政建设等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确保财税体制改革等各项改革措施的顺利实施和今年财政预算任务的完成。 二、组织领导。 这次大检查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进行,各地区、各部门都要指定一名领导同志负责,各级大检查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这次大检查工作。国务院将继续派出由部级干部带队的大检查工作组分赴各地指导和推动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派出大检查工作组进行督促和检查。 在大检查中,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重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社会公证机构的作用,组织一批素质较强、政策水平较高的从业人员重点检查一批企业和单位,为把大检查逐步过渡到以社会监督为主创造条件。同时,要继续发挥职工物价监督组织的作用,加强市场检查。 在大检查期间,要继续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成员参加大检查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监督指导和参政议政的作用。 三、检查时限。 这次大检查从9月份开始,到年底前基本结束。主要检查1994年发生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以及1993年发生的未检查、未纠正的违法违纪行为。如有必要,也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四、检查范围。 所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体工商户都要认真开展自查,主动检查纠正自身存在的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自查面必须达到100%。在普遍自查的基础上,各地区、各部门要抽调一批业务骨干组成检查组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40%。重点检查的单位是: (一)交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税源大户和经营性亏损严重的行业与企业; (二)金融、保险企业和非银行融机构;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证券公司和第三产业中其他管理比较混乱的行业; (四)外贸企业和有外贸经营自主权的企业; (五)假冒民政、福利、校办、集体、联营等骗取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 (六)对群众反映乱涨价、乱收费、乱罚款比较突出的部门、行业和单位; (七)各地区、各部门认为需要检查的行业和企业。 对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情况和价格执行情况,也要有重点地进行抽查。 要继续委托地方重点检查一部分设在当地的中央企业和单位。 五、检查内容。 在普遍检查企业和单位执行国家财政、税收、财务、物价等法规情况的基础上,重点检查执行新财税体制和物价政策中出现的各类违法违纪问题: (一)乘财税改革之机,用加大抵扣、印制和使用假发票或真票假开等各种手段偷漏增值税、消费税和其他工商税; (二)违反国家税法规定、擅自包税、自行改变税率以及随意减免税和骗取出口退税; (三)钻新旧财会制度接轨的空子,乱挤摊成本,随意核销费用,擅自冲减资本金,截留国家收入,偷漏所得税; (四)侵占、截留应当上交中央或上一级财政收入,以及偷漏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五)违反国家规定的开支标准和用途,随意支用各项财政资金,或采取非法手段将预算内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将国有资产转为集体或个人所有; (六)违反国家价格监审规定,随意提高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牟取暴利; (七)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棉花价格、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以及公用事业、行政事业单位乱收费; (八)各地区、各部门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重点问题。 对于缓交、拖欠税款的问题,各地区、各部门也要认真清理,抓紧催收,限期交清。 六、处理原则。 对查出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问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实事求是,宽严适度”的原则进行处理。自查出来的问题,可以酌情从宽处理;被查出来的问题,特别是屡查屡犯、明知故犯的问题,必须从严处理。对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除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外,还必须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各地区、各部门都应选择几个重大典型案件公开曝光,以震慑违法违纪者,教育广大干部群众。 无论是自查还是被查出来的违法违纪款项,该上交国库的一律上交国库。对于拒不交库的,由银行协助划拨扣缴。 开展1994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政策规定,由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七、总结整改。 各地区、各部门要针对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完善财经制度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推进财税改革,完善财经法规,加强管理,把检查与服务、治标与治本结合起来,以提高大检查的整体效果。 大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地区、各部门都要向国务院写出总结报告,同时抄送财政部、国家计委和国家税务总局。 国务院 1994年9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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