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准许集体企业亏损用下年度所得弥补和停止提取企业基金的通知[全文废止] [91]财税字第020号 1991-12-11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自1997年9月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为扶持集体企业搞好经营管理,并与其他所有制企业的办法相一致,决定从1992年度起,集体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当年解决不了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上述规定生效后,《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关于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以前年度的亏损”的规定相应废止。有关实行具体事项的规定,由国家税务局另行制定下达。 二、根据经济情况的变化和企业财务改革的要求,国营企业早已取消提取企业基金的制度,原定集体企业可以比照国营企业办法执行的规定已失时效。经商有关部门同意,决定对原规定集体企业完成各项考核指标,可按工资总额5%提取企业基金的制度,从1992年起停止执行。 财政部 1991年12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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