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排污权出让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12-30
摘要:排污权出让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因缴费人误缴或者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缴费人可通过重庆市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排污权出让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前,入库资金需要退库的,按原有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排污权出让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第11号      2020-12-30

  根据《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1号)要求,现将排污权出让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涉及的政府排污权出让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范围、对象、标准等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排污权出让收入缴费人可通过重庆市电子税务局或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排污权出让收入,税务部门为缴费人开具税收票证作为缴费凭据。

  三、排污权出让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因缴费人误缴或者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缴费人可通过重庆市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排污权出让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前,入库资金需要退库的,按原有规定办理。

  四、排污权出让收入缴费人继续按现行政策规定和流程,办理排污权核定、排污权交易、排污权使用登记凭证领取等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相关业务。

  五、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3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排污权出让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现对《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排污权出让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有关背景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排污权出让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要求,重庆市税务局和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以《公告》的形式,明确排污权出让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后的征管事项,以便缴费人了解申报缴费事项,便捷高效地办理缴费业务。

  二、主要内容

  《公告》的制定贯彻了“便民、高效”的原则,从规范征收管理、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优化缴费服务的角度出发,明确了四个方面内容:

  (一)关于划转时间、政策依据等事项的规定

  《公告》第一条明确排污权出让收入划转时间,同时明确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范围、对象、标准等政策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二)关于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和申报渠道的规定

  《公告》第二条明确了缴费人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其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应缴纳的排污权出让收入,同时明确了申报缴费渠道和缴费凭据。

  (三)关于退库事项的规定

  《公告》第三条明确了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前缴费人已缴费款的退库办理要求,以及划转后,因缴费人误缴或者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办理要求。

  (四)关于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相关业务事项的规定

  《公告》第四条明确了缴费人继续按现行政策规定和流程,办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相关业务的政策规定和流程,方便缴费人办事。

  三、施行日期

  《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