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的公告[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11-23
摘要:自2020年12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的公告[条款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7号      2020-11-23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自2022年10月1日起,本法规第二条中关于印花税的规定废止。

  为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申报负担,按照《税务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48号)要求,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决定实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12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可通过安徽省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

  二、自2021年1月1日起,按期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资源税的纳税人,实行按季申报缴税,纳税人应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三、本公告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8年第7号)发布的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烟叶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8年第39号)发布的烟叶税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5号)发布的印花税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0号)发布的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的公告》(2019年第32号)发布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14号)发布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不再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

  1.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doc

  2.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doc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0年11月23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的公告》的解读

  为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申报负担,按照《税务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48号)要求,经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税务总局”)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决定实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财产行为税原有分税种纳税申报存在“入口多、表单多、数据重复采集”等问题,错报、漏报的情况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减轻办税负担,提高办税质效,提升办税体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税务总局决定,在2019年成功推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合并申报的基础上,扩大合并申报范围,实行财产行为税各税种合并申报,实现多税种“一张报表、一次申报、一次缴款、一张凭证”。

  二、主要内容

  第一条明确了纳入合并申报的十个税种,纳税人可通过新的申报表实现十个税种中一个或多个的同时申报。

  第二条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资源税的纳税申报期限进行了统一。在税种鉴定时鉴定为按期申报的纳税人自2021年1月1日起,统一调整为按季申报。即:2021年4月使用新申报表申报2021年1季度税款。原2020年按月申报的纳税人于2020年12月使用新申报表申报2020年11月税款;2021年1月使用新申报表申报2020年12月税款。原2020年按季、半年申报的纳税人于2021年1月使用新申报表申报2020年4季度、下半年税款。

  第三条明确了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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